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修訂印發《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根據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關於儘快修訂印發省(區、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6〕66號)要求,我廳對2015年3月16日印發的《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瓊教基〔2015〕13號)進行了修訂,重點對借讀、跳級、學籍審核及中職學生轉入普通高中等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並經省教育廳2017年第1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我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借讀手續停止辦理,原《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聯繫表》不再使用。
請你們做好修訂後的實施細則的宣傳和貫徹執行工作。在執行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學校。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2017年3月21日印發
全文
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普通高中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科學化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學生
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和各市縣(單位)
教育行政部門分別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指導其所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 報名入學的新生,必須是按省教育廳當年
普通高中招生規定統一錄取的學生。除國中階段有突出表現的按規定直接錄取的學生外,其他未參加我省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也不得為未參加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建立學籍。
第五條 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註冊、繳費等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須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不按期到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註冊、繳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的,應向學校請假。不請假的,視為曠課。
第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採集錄入過學籍信息並建立學籍檔案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籍電子檔案調入,學籍號保持不變。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辦學生學籍,並將核辦後的電子學籍註冊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或從國中畢業學校接續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列印學籍卡);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廳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採用由教育部統一制訂的樣表。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按班級裝袋建檔,妥善保存。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三章 考勤與評價
第九條 學生到校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實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的,必須請假;不請假(包括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向學生家庭了解情況,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對學生的評價應堅持有利於發展的原則,從基礎性發展目標、學科學習目標、綜合實踐活動、愛好特長和獲獎情況五個方面用簡明的評價術語進行表述。
第十一條 學校要在教育教學的全過程中採用多樣的、開放式的評價方法了解學生的優點、潛能、不足以及發展的需要,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準確記載學生學習的過程和結果。學校在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時,要堅持誠信的原則,把學生作為自身成長記錄的主要記錄者,並使教師、學生、家長廣泛參與,確保記錄的情況典型、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 考試是對學生評價的主要方式之一,學校要根據考試的目的、性質、內容和對象,選擇相應的考試方法,充分利用考試促進學生的進步,並注意將考試與其他評價方式相結合。
第十三條 學期、學年結束時學校要對學生進行階段性的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各學科的學業狀況、教師的評語、學生自我評價、家長評價和學校總評價。對學生的評價應多採用激勵性的語言,既要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又要為學生指明發展方向,幫助學生認識自我,樹立自信。
第四章 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轉學:
(一)家長工作調動。
(二)家庭住址遷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 我省學生在本省學校間轉學,其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許可權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六條 省外學生因常住戶口隨法定監護人戶口遷入我省,學生法定監護人可持變動後的戶口登記材料書面申請轉學至我省學校就讀,核辦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列印或學籍檔案中複印)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並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繫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繫表》和《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核辦、蓋章;
第三步:轉出學校核辦、蓋章;
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核辦、蓋章;
第五步:省教育廳核辦、蓋章。
第十七條 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八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紙質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九條 我省學生轉至省外的,經轉入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轉出學校有關人員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 省內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要求轉到普通高級中學就讀的,必須參加當年全省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且分數不低於轉入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在轉入學校學位允許的情況下,分別由轉入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核辦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轉入學校負責為轉入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註冊電子學籍並建立紙質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在畢業年級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高考的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轉學。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學生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發給休學證明。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按上述程式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學生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書面申請繼續休學,經學校批准,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辦,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的學生由學校按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休學和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辦理或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出國就讀和回國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六章 留級、跳級與退學
第二十八條 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留級。
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第二十九條 如學生綜合素質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跳級書面申請,經學校進行相應學業水平測試,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學校同意後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可準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
第三十條 學生申請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辦後報學籍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予以除名,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並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學籍予以註銷,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留級和退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每學年可通過適當形式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表彰;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較大的學生應予以表揚。
第三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堅持以教育為主,積極配合家庭、社會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學生的處分要慎重。對極少數錯誤嚴重、經反覆教育仍不悔改的學生,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1年為限)和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學校或具體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做出決定並告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生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需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後,由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後公布,並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學校應建立處分學生的申訴和複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開除學生學籍,應報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學生的開除學籍處分材料,由學校留存。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的,應及時解除處分。被開除學籍的處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學生確有改過表現,由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核辦,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可返校學習。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處分情況和返校學習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學習期滿,達到省教育廳規定畢業條件的,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發給畢業證書;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條 結業的學生達到規定畢業條件的,經原就讀學校核准,與應屆畢業生一起編制名冊,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畢業證書同時收回結業證書。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由學籍主管部門或高中學校印製,學籍主管部門統一編號。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
對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學校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經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後須報送省教育廳。
第四十二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覆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三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四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省教育廳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並視情況對學校辦學水平等級予以調整: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允許學生空掛學籍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瓊教基〔2015〕13號)同時廢止。
解讀
今後,有到異地就讀需求的學生應按轉學手續辦理,將學籍轉出至相應的就讀學校,確保“人籍一致”;原辦理了“借讀”手續的學生其借讀手續仍然有效,“借讀”行為仍被認可。
需要提醒的是,我省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歷來明確我省學生不得辦理省內學校“借讀”。省內學校“借讀”同樣違反“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原則,造成“人籍分離”,是違規行為。
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請留意:省內高中學生在省內高中學校轉學的手續及證明材料按相應的管理許可權由各市、縣確定後向社會公布,一般需要轉出學校提供的學生學籍卡及轉入學校提供的《海南省中小學生省內轉學聯繫表》作為轉學佐證材料。由轉入學校負責在電子學籍系統中上傳佐證材料發起申請,相應的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依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予以核辦。
而省外高中學生轉入我省高中學校的,需要提供本人及監護人的我省戶籍證明、《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繫表》(由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學籍卡(由轉出學校提供)等材料,以及特殊情況轉學(如隨軍轉學、引進人才子女入學等)的相關證明材料。
此外,想從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級中學的學生,按規定必須參加當年全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且分數不低於轉入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在轉入學校學位允許的情況下辦理轉學手續。
新實施細則還將原實施細則中需要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核查把關的學籍管理內容均全部表述為“核辦”;明確了普通高中學生跳級的具體辦理條件和程式以及學校對學生給予處分的具體程式;明確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至普通高中的條件,與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保持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