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新生入學與建檔
1、學校要嚴格按照招生計畫招收錄取新生,不準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新生。新生入學時,須持“錄取通知書”報名。
2、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即行建立學籍檔案,包括:中學生學籍冊、升學登記表、原學校畢業登記表、錄取通知書等。同時,編寫新生名冊、編排新生學籍號並製成軟碟,分別報市、縣區教育局(軟碟)和市、縣區會考辦(軟碟、名冊)備案。建檔工作必須在一月內完成。
3、以縣區為單位統一編排學生學籍號碼。學籍號為11位數;格式如下:
左起第1位為學生畢業年份代碼,如2002年入學的學生,到2005年畢業,學籍號第一位數編為“5”,其餘類推;第2—3位為榆林市代碼06,第4—5位為縣區代碼,,第6—7位為學校代碼(第2位至第7位代碼均同目前高中畢業會考的代碼)。經批准的新設高中(含綜合高中)代碼在其後連線編排。市直中學和企事業辦中學、民辦中學的代碼歸入所在縣區序列,不單獨編排。第8—11位數為學生流水號、由學校按年級從0001號起逐人編排,中間不得有空號。
如榆林市一中2002年入學的學生,到2005年畢業,學籍號編排格式為:
5060102××××
學生學籍號由學校負責用打號機列印在各種學籍表、冊和證書上。
學生學籍號一管三年,中途不得變更。學籍號同時作為畢業證或結業證或、肆業證的號碼(高中畢業會考的首位號碼按會考管理的要求執行).但有下列情況,應予新編或註銷學籍號:
經批准休學後復學的學生,須按上述格式新編學籍號,原有學籍號予以註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號予以保留。
經批准轉學的學生,由轉入學校負責新編學籍號。凡新編學籍號均應在相應年級學籍號後連續編排,不得插入中間。
對於轉出、退學、開除、輟學或死亡的學生,本人學籍號即予註銷。凡註銷的學籍號其他人不得頂替使用。
上述各種學籍變動情況,必須在新編或註銷學籍號的同時,在學籍檔案冊“學籍變動情況”欄內記載清楚。
轉學與借讀
4、對於轉學和借讀要認真審查,嚴格控制。學生轉學或借讀要有正當理由,由本人寫出申請,必須經原就讀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轉學的學生還須原就讀學校和接收學校的轉學介紹信及《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會考成績證明》(外省轉入的學生,須持原所在省級會考機構即有原始得分又有等第成績的證明),經相關縣區會考辦審查蓋章後,到市會考辦履行轉學手續。轉學後學生的學籍檔案隨人轉入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編排新的學籍號,併到市會考辦辦理註冊手續。未經註冊,新編的學籍號一律不予承認,學生不得參加高中畢業會考,並不得辦理畢業證書驗印手續。
5、借讀生的學籍檔案應轉移到接收學校管理,但不得列為本校正式學生,不重新編排學籍號,使用原就讀學校學籍號。其借讀情況由接收學校在檔案冊中記載。借讀生應在原就讀學校參加會考,並由原就讀學校根據畢業條件頒發相應的證書,升學考試按有關規定執行。
6、高中三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與借讀。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轉學與借讀手續。
休學、復學與退學
7、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學以及復學,由學校審查批准並辦理手續。因病休學和病癒復學的學生,必須附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8、學生退學,須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寫出申請,學校審查批准並辦理退學證明。未經批准,不得辦理退學手續。不允許隨意責令學生退學。對按自動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必須告示除名,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9、學生休學、復學、退學、自動退學和死亡,學校都要向相應的會考辦報告備案。
成績評定
10、學生的學業成績評定,按畢業會考的有關規定執行。
11、學生的操行由班主任組織評定;學生的社會實踐、勞動技能及其他各種活動情況,由班主任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評定。上述情況應按時填入學籍檔案。
12、嚴格執行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認真考核,學生檔案中必須記載執行體育合格標準情況和身體素質測試情況。
13、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應按會考的有關規定按時參加補考;按規定由學校組織的有關考核、考查、測試不合格者,學校應在學生畢業之前擇期組織補考或補測。補考成績只記“及格”或“不及格”,“合格”或“不合格”。
獎勵與處分
14、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在學籍檔案中予以記載。其中受到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應將有關登記審批表格存入檔案。
15、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應將所犯錯誤、主要情節、本人認識等方面的材料載入學籍檔案。如處分在畢業前被撤銷,亦應及時在學籍檔案中註明。
畢業、結業和肆業
16、達到畢業會考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相應的會考辦核准後,按規定編號填寫畢業證書,經縣區教育局審查送市教育局,統一辦理“陝西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驗印手續。
17、學生雖已修業期滿,但操行不合格者,或體育不合格者,或畢業會考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並報相應的會考辦備案。
18、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並經學校批准退學者,由學校發給肆業證書,並報相應的會考辦備案。
學籍檔案管理要求
19、各級學籍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指定專人負責,嚴加管理。對於各種學籍變動要認真審查,及時填入學籍管理冊備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層學校的學籍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促進管理工作的規範化。
20、學校的學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不得由班主任自行保管或由學生自填或互填。學籍檔案保管要注意保密,不得隨意讓學生或其他人員翻閱。班主任、學科教師及學校有關部門和人員,要按照學籍管理的統一要求認真填寫學籍檔案內容,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21、學籍檔案冊,轉學介紹信等學籍管理所用表冊、證件由市上統一印製。
22、本“實施辦法”從2002年秋季開學後施行。2002年入學的學生要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建立學籍檔案,其他在校生不再重新建檔,但轉學、借讀、畢業等管理,要按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執行。
23、本“實施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榆林市教育局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