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鄉村建設規範:鄉風文明

《美麗鄉村建設規範:鄉風文明》是2019年11月1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麗鄉村建設規範:鄉風文明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beautiful villages :Civilization of villages
  • 標準編號:T/GZZL 02—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10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1月1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田迎新、譚惠仁、羅史南、吳國楊

起草單位

:廣東省湛江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高州市南塘鎮彭村村委會

主要內容

4.1 鄉風民俗
4.1.1 利用“一村(居)一傳習所”“一支部一微宣講員”等基層宣講平台,開展理論政策宣講、文明風尚培育、人文關懷等為主要內容的文明傳習活動,滿足民眾對生態環境、品質生活、心靈享受和鄉風文明的需要。
4.1.2 建立與完善村規民約,引導農民尊法、學法、守法,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
4.1.3 規範與完善紅白理事會民眾組織,倡導婚事新辦、喪事簡辦,選擇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倡導不使用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樹立健康文明新風尚。
4.1.4 建立與完善禁毒禁賭會民眾組織,完善禁毒禁賭工作長效機制,村莊無黃賭毒現象。
4.1.5 定期開展講文明、講科學、講法制、改陋習等活動,引導村民認清封建迷信、邪教組織、陳規陋習的危害,樹立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婚戀觀、家庭觀、消費觀。
4.1.6 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民俗文化,引導其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4.2 道德風尚
4.2.1 建立與完善道德評議會民眾組織、強化輿論監督、正面引導,促進形成良好道德風尚。
4.2.2 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道德、法制、誠信等教育,引導村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4.2.3 傳承和發揚冼夫人“好心”文化,努力打造“好心茂名”名片,選樹“好心”典型,通過開展“好心家庭”、“最美好心人”等評選活動,引導村民發揚“好心精神”,營造風清氣正、心齊勁足、健康向上的村莊發展局面。
4.2.4 倡導村民讀書學習,組織開展與生產生活相關的文明禮儀講座,引導村民遵守社會生活中的禮儀規範。
4.2.5 鼓勵村民積極發揚廉潔精神、幹事精神、奉獻精神與誠信精神,開展熱心捐款、義務勞動等活動,弘揚勤勞節約、誠信謙和、尊老愛幼、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營造文明和諧的道德風尚。
4.2.6 有條件的村莊應該開展文明集市建設,設立管理機構,制定文明服務公約,完善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市場衛生管理制度、市場公開承諾、辦公室規章制度和文明經營戶評比制度等,改善村莊集市服務經營環境。
4.3 村民素質
4.3.1 每年定期開展農業科技知識、實用技術和創業技能培訓,培養村莊科技骨幹和實用人才,村民普遍掌握一門以上農業先進實用技術。
4.3.2 通過設立“獎學金”、表彰優秀學子等活動,鼓勵本村學生自強不息、奮發向上,讓廣大學生德才兼備、學會感恩、回報社會,將來為家鄉發展與建設貢獻力量。
4.3.3 利用多種手段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村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健康意識和衛生防病能力。
4.3.4 定期普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知識,引導村民樹立正確的生育觀。
4.3.5 定期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和避險自救技能宣傳教育活動,提升村民防災減災意識,宜建設防災減災應急救援隊伍。
4.3.6 通過宣傳欄、閱報欄、公開欄等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相關內容,提高村民精神文明素養。
4.3.7 開展星級文明戶、好媳婦、好婆婆等創建活動,活動組織規範有序,參與面廣,文明戶創建率達80%以上。
4.3.8 鼓勵村民廣泛參與文化娛樂和全民健身活動。
4.4 文化建設
4.4.1 鼓勵村民通過廣播電視、數字信息網路、手機電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等途徑提高文化水平。
4.4.2 通過文化牆、流動書屋、農家書屋、鄉情村史陳列室等形式,豐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4.4.3 利用重要紀念活動和傳統節日開展特色民俗活動。組織民間文體隊伍開展年例、歌會、花會燈會、文藝演出等活動,豐富民眾文化生活。
4.4.4 每季度放映一場適合農村題材的電影。
4.5 文化保護與傳承
4.5.1 對古村落、古建築、古文物、古樹名木、古遺址等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復和保護。
4.5.2 蒐集民間民族表演藝術、傳統戲劇和曲藝、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民族服飾、民俗活動、農業文化、口頭語言等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和保護。
4.5.3 應挖掘並宣傳古民俗風情、歷史沿革、典故傳說、名人文化、祖訓家規等鄉村特色文化。
4.5.4 具有歷史文化傳統村落宜建設村史展覽室,並為標誌性建築立碑,有條件的村莊應編制村志、村史。
4.5.5 建立鄉村傳統文化管護制度,編制歷史文化遺存資源清單,落實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形成傳統文化保護與創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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