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處遇

罪犯處遇是對已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在監獄、勞改隊或其他改造場所所進行的工作和處理。對罪犯處遇的觀念,根據不同時代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而不同。在中世紀的歐洲,罪犯被看成是違背神的意志的魔鬼,不被當作人看待,其處遇的目的是使他痛苦,把他從社會中排除出去。

近代的啟蒙主義、人道主義不主張這種殘酷的刑罰,要求給罪犯以合法的、人道主義的處罰。自從1955年,聯合國每隔5年召開的“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國際會議以來,對罪犯的處遇這一用語和概念就成了現代刑事思潮的中心課題之一,使之對罪犯的處遇進一步合理化,科學化,特別對於少年犯逐漸採用臨床心理學的處遇技術和方法,有效地防止了他們重新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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