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類型論(theory of criminal typification basedon relative treament)是指國外為對犯罪人進行矯正、處遇而對犯罪人進行分類的理論。較有影響的是日本犯罪學家高橋雅春、水島惠一等提出的與處遇違法少年的方法相關的分類。共有十二種類型。
共有十二種類型:(1)精神障礙犁,進行醫學處遇。(2)智力低下型,按一般智力低下者處遇。(3)發生特異犯罪的特殊型。採取集中的個人心理療法,(4)單獨攻擊型,採取早期的個人心理療法。(5)集團攻擊型,對地域社會做工作以及採取集體心理療法。(6)一次性的集團型,給予忠告,促進其參加健全的集體,根據情況收進收容機關。(7)一次性單獨攻擊型,進行社會內生活指導。(8)性犯罪集團違法型,通過短期收容進行教育性的集體療法。(9)汽車盜竊型,採取心理療法與家庭療法。(10)單獨盜竊型,在收容所進行集中的個人心理療法,培養其勞動習慣。(11)集團盜竊型,通過在收容所內的集體的相互作用,採取勞動和娛樂療法。(12)嗜毒、癲狂等非社會型,採取個人心理療法,給予忠告,使之參加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