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處遇

社會性處遇是指對罪犯的一種開放性的處理措施。為了使隔離和嚴酷的監規這種拘禁弊病得以克服或緩和,使犯罪人儘可能地接近一般社會,或者使之與社會相溝通,以期為重返社會創造條件。這一方法已被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大會所承認和推廣。

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均採取了這一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中國司法機關也進行了初步嘗試,其方法主要有:(1)請進來。即請社會各方面人員到監管場所作報告、演講、規勸、現身說法等;(2)走出去。即外出參觀、學習、聯歡等;(3)簽訂幫教契約協定書.即同犯人街道、單位、地區等有關組織民眾團體簽訂包教、包改、包就業的協定,促使犯人安心改造;(4)社會幫教或社會接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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