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處遇

開放式處遇是指在開放式機構內對服刑犯人進行教育、訓練和感化的制度。其對象主要是青少年犯人,刑期將滿的犯人,過失犯罪人,未決人犯等。其實質是給犯人以較多的自由,鼓勵犯人進行自我管制,提高犯人的責任心和社會適應能力。其優點是:可以增進犯人的身體及精神健康;犯人自理程度較高,戒護設施較少,可以節省管理和建設費用;犯人和管理人員之間相互信任,較少對立,便於犯人消除對立情緒,改變反社會觀念;自由程度較高,與外界社會大體相當,便於犯人釋放後適應社會生活。開放式處遇的形式各國不盡相同,基本上可以分為外部通勤制度和歸假制度兩大類。

開放式處遇制度,作為監獄行刑社會化的主要方式,就是在不影響刑罰執行的情況下,通過取消監獄圍牆等形式,減少對罪犯自由的限制,增加對犯罪人的信任,儘可能縮短在押犯同正常生活距離的一種犯罪矯正制度。它與社區刑罰、假釋、監外執行、管制等刑罰方法或者刑罰執行方法都不同,其前提仍然是設施內處遇。 開放式處遇制度的發達,是監獄行刑社會化理論的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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