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通勤制度又稱工作假釋制度、工作釋放制度或監外就業制度。開放式處遇的一種。是指允許服刑的犯人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去監獄外的自由社會中從事一定時間的與普通人同樣的勞動和工作,下班後(夜間或周末)仍回監獄服刑的制度。被允許外部通勤的犯人,通常收容在特別的開放式機構中,如工作釋放中心等。
1880年左右,美國麻薩諸塞州的一個女監允許女犯牛寒喇人出監在社會芝龍上工作,這被認蒸頸迎為是外部通勤煮射熱戶制度的開始。但首次在煮戲充灶法棄龍白律中加以規定的則趨紙恥是1913年威斯康星州的《休伯法》。該法規定,對於罪行較輕,刑期較短的犯人,可以由法院判決實行工作釋放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