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監獄

開放監獄是指不用圍牆和不設門崗警衛的監獄,是與封閉監獄相對而言的。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本社會的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各種弊端日益顯露,犯罪率急劇上升的歷史條件下,為了緩和社會矛盾,西方一些刑罰理論學家提倡的教育矯正說日益盛行,為了改造犯人,出現了開放性行刑處遇制,開放監獄是這種行刑制的表現形式之一。

1891年瑞士監獄改革家凱勒海爾斯在伯爾尼郡建立了世界第一所開放監獄,繼而歐美其他國紛紛仿行,瑞典、盧森堡、美、英等國都先後建立了開放監獄或感化院,開放監獄在北歐國家尤為發達,如1977年丹麥共有15所監獄,其中9所為開放式;瑞典的43所監獄中,32所為開放式。英國於1934年建立了第一所開放監獄,至1978年這種監獄和開放性感化院組織中已有犯人5205名。20世紀70年代英國內政部發表的有關監獄政策的檔案中,把監獄分為兩大類型,其一是為了社會的安全對罪犯加以監禁;其二是對罪犯採取最低限度的安全措施,對他們實施職業技能教育和訓練,使罪犯獲釋復歸社會。開放監獄即屬於後一種類型。這種監獄的內部生活與社會類似,不設看守,信賴啟發犯人遵守紀律和改造的自覺性,縮短犯人的服刑生活與外部正常社會生活的距離,這使犯人服刑生活結束後復歸社會,能較快的適應社會生活。基於開放監獄的上述特徵,被收容其中的犯人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和挑選,罪行的輕重並不是挑選的唯一標準,犯人悔罪的自覺性較高和潛在的危險性較小,是被挑選收容於開放監獄的首要條件,這類監獄的地址也慎重選擇,以設在靠近城鎮的農村,避開都市紛繁生活的干擾為宜。由於這類監獄的建設和管理在經濟上較為節省,在改造犯人方面收效較好,在西方國家正在日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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