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大會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大會是根據聯合國大會1950年12月1日第415號決議的規定,每五年一次由聯合國主持召開的世界性會議。目的在於審議各時期犯罪的變化及其趨勢,研討犯罪預防措施,交流各國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的經驗,促進刑事司法方面的國際合作。是迄今最大規模的有關犯罪及其預防、罪犯處遇方面的會議。第一屆大會於1955年8月22日至9月3日在日內瓦召開,通過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準則》;第二屆於1960年8月8日至19日在倫敦召開,主要討論青少年犯罪的新形式及其預防的新措施;第三屆於1965年8月9日至18日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主要討論了依靠社會力量防止犯罪和打擊累犯問題。

第四屆於1970年8月17日至26日在京都召開,主要審議了公眾參予預防犯罪、社會防護與發展規劃問題;第五屆於1975年9月1日至12日在日內瓦召開,通過了《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討論了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跨國犯罪、濫用毒品、暴力犯罪等問題;第六屆於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加拉加斯召開,討論了預防犯罪戰略、青少年犯罪等問題,中國第一次派出代表團參加會議;第七屆於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蘭召開,討論了犯罪被害人、青少年犯罪與司法、變動中的刑事司法程式和展望等問題,通過了著名的《為犯罪和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和《北京規則》等有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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