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獎勵

罪犯獎勵是指在中國,按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罪犯實行賞罰嚴明的獎懲制度。對罪犯的獎勵應從實際出發,不能硬性規定人數的百分比。決定獎勵罪犯時,須經勞動改造機關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宣布執行。但減刑或假釋,須報請主管公安機關審查,並送當地省、市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批准後宣布執行。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也當給予表揚、記功、物質獎勵或減刑、假釋等獎勵:(1)一貫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對所犯罪過確有悔改表現的;(2)揭發其他罪犯的不法行為,檢舉監內外犯罪組織和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積極勞動,能完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4)節約原料,愛護公物有特殊成績的;(5)鑽研技術,有發明創造或傳授生產技術有特殊表現的;(6)消除災害或重大事故.避免損失的,以及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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