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區民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禁毒鬥爭,鼓勵公民積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全區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貴州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指違反《禁毒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由公安機關辦理,依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涉及毒品、易製毒化學品的違法犯罪線索。包括: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三)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易製毒化學品。
(四)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五)製造加工毒品、製毒物品廠(點)。
(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七)其他涉毒違法犯罪。
第三條舉報有功人員指通過其對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舉報,對發現及抓獲毒品違法犯罪嫌疑人、偵破毒品案件、預防制止毒品犯罪行為的發生起到重要幫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部門以及在其他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人民民眾發現或知悉涉毒線索,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到當地公安機關上門舉報或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二)撥打“110”報警電話或當地公安機關對外公布的舉報電話。
(三)通過信件或其他途徑向公安機關舉報。
公安機關應當設立舉報受理部門,對外公布舉報電話。
第五條對於向全區公安機關舉報本區範圍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有功人員,由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給予獎勵。
第六條舉報人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以人民幣計算):
(一)舉報吸毒人員的,每查獲1名獎勵300元。一次性查獲多名吸毒人員的,此項最多不超過2000元。
(二)舉報人提供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每抓獲1名獎勵500元。提供線索或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在逃人員的,每抓獲1名獎勵2000—5000元;舉報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相關規定獎勵。
(三)舉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據繳獲數量(折算標準附後)分別進行獎勵:
1.10克以下,每案獎勵200—500元;
2.10-50克,每案獎勵500—800元;
3.50-100克,每案獎勵800—2000元;
4.100-500克,每案獎勵2000—5000元;
5.500-1000克,每案獎勵5000—10000元;
6.1000-10000克,每案獎勵10000—20000元;
7.10000克以上,每案獎勵20000—50000元。
(四)舉報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易製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獎勵1000—3000元;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3000—30000元。
(五)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剷除罌粟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獎勵100—500元;剷除罌粟數量在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上3萬株以下的,每案獎勵500—2000元;剷除罌粟3000株以上或大麻3萬株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5000元。
(六)舉報非法製造加工毒品、製毒物品加工廠(點)的,根據廠(點)的規模和繳獲量予以獎勵,每搗毀1個獎勵3000—30000元。
(七)舉報存在吸毒問題場所的,根據查獲吸毒人員的數量進行獎勵。一次性查獲吸毒人員5—10名的,獎勵1000—2000元;一次性查獲吸毒人員10名以上的,獎勵2000—3000元;查獲經營性娛樂服務場所或者私人會所等場所涉毒問題的,給予3000—30000元獎勵。
(八)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酌情予以獎勵。
第七條舉報多條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獎勵標準累計發放獎金;同一舉報行為符合本《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兩項以上不同獎勵標準的,以標準高的計算金額給予獎勵。
同一線索被兩人以上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確有重要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對兩人以上同時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公安機關根據舉報人貢獻大小在前款規定的金額內分別給予獎勵。
第八條鼓勵民眾實名舉報,以便查證和獎勵。不願實名舉報的,可自行設定驗證身份的代碼,以便核實身份,兌現獎勵。
第九條民眾舉報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發揮作用和效果的評定由負責辦理該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條民眾舉報的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如未接到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獲採用,不予獎勵;對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身份的,不列入獎勵範圍。
第十一條查破該案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破案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意見,經該單位的領導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審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髮給舉報人。
第十二條獎勵核准後,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前來領取。如果舉報人不便或領取有困難的,公安機關將獎金撥入指定帳號,或由公安機關將獎金送往舉報人或其委託人處。
第十三條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後6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或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舉報人信息。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獲取獎勵;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編造事實、偽造材料、騙領、冒領舉報獎勵,違者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舉報獎勵經費作為禁毒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凡舉報獎勵經費超過預算額度的,由公安機關申請追加。
公安機關禁毒部門牽頭負責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工作,裝備財務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財經規定,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違法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員揭發他人毒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碧江公安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