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金融服務

綜合金融服務

綜合金融服務是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金融集團為客戶同時提供銀行證券保險中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的一攬子金融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金融服務
  • 外文名:Comprehensive Financial Services
優勢,發展,

優勢

1.協同效應:充分利用所有資源,實現在財務客戶銷售渠道人力資源資金等多方面的協同效應
2.範圍經濟金融產品的交叉銷售使銀行成為金融超市,提高經營效率盈利能力,更好的滿足客戶需求。
3.規模經濟:通過將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廣泛的產品上,實現較低的邊際銷售成本,提高整體收益,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4.風險分擔:通過金融資源共享和集團內部協同平衡機制,可以提高單個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有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發展

1、國際:沿著混業經營-分業經營-綜合經營的發展歷程和體系演變。
20世紀30年代以前:直接金融投資銀行業作為相對獨立業務發展起來,但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業務緊密聯繫,沒有人為分割。
20世紀30至70年代:經濟大蕭條使得《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出台,限制金融混業經營,強行分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嚴格限制商業銀行證券保險業、工商業相互滲透。
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經濟進入“滯漲”、兩次石油危機、金融“脫媒”衝擊下,大量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或被兼併重組,金融競爭日趨激烈,改革呼聲高漲。《1999年金融現代法案》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混業經營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據。全球金融業真正進入金融綜合經營的新時代。
21世紀金融危機以後:監管機構對大型金融集團提出更加嚴格的資本金要求;一些大型投資銀行積極轉型為商業銀行金融控股公司
2、國內:經歷了混業經營-分業經營-嘗試和探索綜合經營的過程。
1984-1992年:理論界提出需要在專業化銀行中實行業務交叉,擴大銀行的信用種類和方式,為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奠定了理論基礎。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相繼開辦了證券信託投資保險等業務,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百貨公司”。逐漸形成金融業混業經營。
1992-1998年:90年代初期高速通貨膨脹金融風險集中湧現,反省金融混業經營,理論界提出“金融體系需要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的出台以及證監會保監會的相繼成立,確立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格局。
在各個金融市場不斷融合和客戶需求日益多元化的格局中,證券行業可選擇的金融品種更加豐富,金融服務手段更多樣化,資產配置的自由選擇空間更大。證券業將可以通過產品和服務創新,開展多元化、綜合化的理財和財富管理業務,滿足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日益增長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也促進儲蓄轉化為投資、服務實體經濟的籌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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