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近年來,無論國內貿易還是國際貿易,
賒銷結算方式日漸盛行,以國際貿易為例,
信用證的使用率已經降至16%,在已開發國家已降至10%以下,賒銷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證成為主流結算方式。在賒銷貿易下,企業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和融資需求正是保理業務發展的基礎。
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競爭的日益激烈,國際貿易買方市場逐漸形成。對
進口商不利的信用證結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賒銷日益盛行。由於保理業務能夠很好地解決賒銷中出口商面臨的資金占壓和進口商
信用風險的問題,因而在歐美、東南亞等地日漸流行。在世界各地發展迅速。據統計,1998年全球保理業務量已達5000億美元。
定義
(—)國際上對保理業務的定義
1911年出版的《牛津簡明詞典》對保理業務的定義:保理是指從他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債權並通過收回債權而獲利的經濟活動。這是一個廣義的定義,該定義較為簡單,未能反映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動因以及保理業務的綜合服務特徵等。
英國學者弗瑞迪·薩林格在其1995年出版的《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對保理做了如下定義: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資便利,或使賣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煩,或使賣方免除壞賬風險,或者為以上任何兩種或全部目的而承購應收賬款的行為(債務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員消費所產生以及長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應收賬款除外)。
在美國,1985年道恩斯·古特曼的著作《金融和投資辭典》對保理的定義是:公司將其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的方式轉讓給保理公司,由其作為主債權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種金融服務方式。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方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賬款時保理商不能向出賣方追索。
同時美國還有一個被普遍接受且較為嚴格的保理定義:保理業務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賒銷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一方達成一個帶有連續性的協定,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對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提供以下服務:
(1)以即付方式受讓所有的應收賬款;
(2)負責有關應收賬款的會計分錄及其他記賬工作;
(3)到期收回債款;
(4)承擔債務人資不抵債的風險(即信用風險)。
另外,根據1936年《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lawreview),作者史蒂芬和丹齊格(SteffenandDanziger)發表的“TheRebirthoftheCommercialFactor”(商業保理的重生)一文中所提到的,在美國只有在保理商提供至少兩項以上服務時,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理業務。
而英國或者歐洲絕大多數與保理有關的從業人都不會接受上述這個過於嚴格的定義。即使把該定義改成承做保理的—方至少履行上述四種職能中的兩種以上,則其與賣方的業務關係即可構成保理,依然很少有人會接受。保理行業里有少數從業人員認為,如果承做保理一方僅以即付方式受讓應收賬款,而不完成其他職能,則這種業務不能稱為保理。此外,大多數認為除非債務人知道保理協定的存在併到期將債權直接付給保理商,否則不能稱之為保理。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簡稱UNIDROIT)在其1988年5月28日訂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國際保理公約》(The convention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第—條中對保理契約做出的定義是:
“保理契約是指—方當事人(供應商)與另—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所訂立的契約,根據該契約:
⑴供應商可以或將要向保理商轉讓由供應商與其客戶(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契約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但主要供債務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除外。
(2)保理商應履行至少兩項下述職能:
為供應商融通資金,包括貸款和預付款;
管理與應收賬款有關的賬戶(銷售分戶賬);
代收應收賬款;
對債務人的拖欠提供壞賬擔保。”
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簡稱FCI)則將保理業務界定為:保理是融合了資金融通、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壞賬擔保四項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並且在其2013年7月修訂的最新版《國際保理通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簡稱GRIF)中規定:保理契約系指一項契約,據此,供應商可能或將要向—家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通則中稱為賬款,視上下文不同,有時也指部分應收賬款),不論其目的是否為了獲得融資,至少要滿足以下職能之一: ’
(1)銷售分戶賬管理;
(2)賬款催收;
(3)壞賬擔保。
(二)我國對保理業務的定義
由於各中文地區關於保理服務內容側重不一及運作程式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關“保理”一詞的中文譯名也略有不同,給各地業務開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比如:在新加坡,“保理”被譯為“客賬融資”或音譯成“發達令”;在中國香港則把“保理”譯成“銷售保管服務”;中國台灣將其譯為“應收賬款管理服務”“應收賬款承購業務”和“賬務代理”;中國大陸引進保理業務較晚,“保理”曾被稱為“客賬受讓”“代理融通”“應收賬款權益售”與“銷售包理”“包理”和“保付代理”等。
1991年4月底,應FCI邀凊,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計算中心(現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和中國銀行組織聯合考察組,赴荷蘭、德國和英國考察國際保理業務。經考察組集體研究決定,正式向FCI發函確認將Factoring一詞的中文譯名確定為“保理”,從此中文“保理”一詞被全球廣泛使用。
結合我國保理實務特點,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FAC)在其2010年發布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中將保理業務定義為“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1)應收賬款催收: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債權人與銀行簽訂保理協定後,由銀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務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在2014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定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範圍。”
2012年《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中規定:商業保理試點的內容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CFEC)在2013年3月發布《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研究報告2012》,其中對保理的描述為,“保理是指保理商(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以受讓企業因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所提供的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功能的綜合性信用服務,它可以廣泛滲透到企業業務運作、財務運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貿易和賒銷,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適用於各種類型的企業。”
業務分類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也有特殊情況)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
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
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
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明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暗保理
暗保理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
契約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契約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折扣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
融資保理,是指當
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
債務人(
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
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
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業務費用
保理的收費主要有兩方面:
1、服務佣金:一般是承擔服務的發票金額的1%--1.5%;
2、進口商的
資信調查費:對每次信用額度申請,無論批准與否、批准多少,保理商都收取一定的資信評估費用(一般為50美元)。此外,如果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資,還要收取一定的融資利息。
從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費似乎比信用證或托收的費用高一些,從而會增加出口商的成本,迫使出口商提高出口商品的價格,影響出口商的競爭力,但其實不然。
出口商如改用信用證方式,雖然可以免去自身的保理開支,降低了產品價格,卻在同時增加了進口商的負擔,因為進口商必須承擔開信用證的費用。更主要的原因是進口商為開證或被迫存入
保證金,或占用了自身的銀行信用額度,從而造成進口商的資金緊張。同時,由於銀行適用“嚴格相符原則”,即:檔案必須同信用證條件完全一致。因此,信用證變得缺乏活力。任何矛盾都可能造成嚴重延誤,有時頻繁地改證,帶來大量的費用和風險。這些,都使許多進口商不願以信用證方式進口商品,從而影響了出口商的競爭力。
出口商若採用D/A托收的形式,往往由於資金緊張而需要押匯,為此必須支付押匯的利息,同時進口商也要支付託收的費用,對雙方都造成負擔,而且出口商還失去了
信用風險保障。
總的來說,採用國際保理業務,出口商雖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費用,但因此而獲得的信用風險擔保、資金融通以及管理費用的降低等帶來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費用的開支,而進口商也可以免除開信用證或托收的費用,減少資金的占壓。這也就是國際保理業務在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得以蓬勃發展的原因。
業務流程
國際保理業務流程
案例:國際保理業務流程本身並不複雜,下面以國際保理中最常用的雙保理為例,對國際保理的業務流程進行介紹。
出口商為中國某壓力鍋生產商A公司,進口商為法國某大型超市B公司。
1、A公司經與B公司協商,欲採用賒銷(OA,90天)方式進行貿易。
2、A公司與國內某銀行(為FCI成員)聯繫,向其提出辦理國際保理業務的申請,向該銀行提供與此筆賒銷交易相關的背景資料(貿易契約)。該銀行經審查同意後,雙方簽訂出口保理契約,出口商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該銀行,該銀行作為出口保理商負責保理業務的運作。
3、國內某銀行選擇法國一家銀行(同樣為FCI成員,雙方通常簽訂過代理保理協定),作為進口保理商,應收賬款被再次轉讓給該法國銀行。與此同時,法國的銀行對B公司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並根據其資信狀況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B公司在該信用額度範圍內,以賒銷為付款條件下達訂單。
4、A公司貨物出口後,將正本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質檢證書等全套單據寄給B公司,並根據國內某銀行的要求,將相關單據副本交給國內某銀行。國內某銀行可根據A公司的要求,按照外銷發票票面金額的80%—95%,向A公司提供融資款項
5、國內某銀行通過FCI的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將相關單據通知法國某銀行。法國某銀行在發票載明的付款到期日前向B公司催收貨款交付國內某銀行,國內某銀行向A公司付清尾款。
6、如果發票載明的付款到期日滿90天,B公司仍未支付貨款,法國某銀行將按照發票票面金額的100%付款(這就是我們前面提到的保理業務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保理商為出口商提供100%的信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