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是一整套基於保理商和供應商之間所簽訂的保理契約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資、信用風險管理、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服務。保理商根據保理契約受讓供應商的應收賬款並且代替採購商付款。如果採購商無法付款,保理商則付款給供應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保理
- 外文名:Factoring
簡介
有關通知
【發布文號】商資函[2012]419號
天津市、上海市商務委:
根據《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關於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商秩發[2009]88號)、《商務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的意見》(商秩發[2009]234號)等檔案精神,為積極探索最佳化利用外資的新方式,促進信用銷售,發展信用服務業,同意在天津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探索商業保理髮展途徑,更好地發揮商業保理在擴大出口、促進流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現就開展商業保理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二、試點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機制。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為商業保理行業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分別會同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濱海新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機制。
(二)加強準入管理。商業保理公司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投資,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
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擁有具有保理業務運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管人員。應建立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定期將業務開展情況報主管部門。
(三)規範經營行為。開展商業保理原則上應設立獨立的公司,不混業經營,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禁止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催收業務,禁止從事討債業務。鼓勵各類商業保理公司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業提供服務,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保理業務。
(四)健全監管制度。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牽頭制訂商業保理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檔案,建立日常監管機制,指導商業保理企業積極開展行業自律,並定期將試點情況報商務部。
三、試點工作安排
請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要求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於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商務部,由商務部組織評審後正式施行。試點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資司、市場秩序司)聯繫。
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