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追索權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指保理商憑債權轉讓向供應商融通資金後,即放棄對供應商追索的權力,保理商獨自承擔買方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追索權保理
  • 定義保理商向供應商融通資金
  • 主流地位:無追索權保理業務
  • 依據:債權
保理商放棄追索權則是相對的,可以根據契約進行約定,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即無力支付或破產、清盤等情況下)時放棄追索權,對於商務契約糾紛爭議而導致應收賬款不能收回時,保理商對供應商仍享有追索權。
在當前國際保理業務中,占主流地位的是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無追索權保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保理商對供應商均無追索權,無追索權保理與有追索權保理的區別是後者在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導致應收賬款不能收回時保理商均可對供應商行使追索權,而前者保理商放棄追索權則是相對的,可以根據契約進行約定,一般而言,在債務人信用風險(即無力支付或破產、清盤等情況下)時放棄追索權,對於商務契約糾紛爭議而導致應收賬款不能收回時,保理商對供應商仍享有追索權。當前我國僅有的針對保理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於出口保付代理業務項下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採納了這一觀念。因此,絕對的無追索權幾乎是不存在的,這一點在業內已達成共識。筆者認為,一些著述中將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的區分標準簡單地定為“保理商是否對供應商享有追索權”是不夠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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