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業經營

金融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範圍。

概念,全能銀行模式,銀行母公司模式,金融控股模式,混業經營評價,金融混業平台,

概念

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斷高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和日本,都實行混業經營的國際大環境下,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選擇和歷史的必然選擇。

全能銀行模式

全能銀行模式以德國為代表,還包括瑞士和荷蘭、盧森堡奧地利等國。這些國家的商業銀行可依法從事包括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交易各種金融工具和外匯、承銷債券和股票經紀業務、投資管理和保險在內的廣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務

銀行母公司模式

銀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國為代表。這類銀行允許商業銀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營其他業務。即商業銀行要進行投資銀行業務,必須以原銀行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在此模式下,銀行股東要影響證券公司,必須派人員參加該公司的董事會

金融控股模式

該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從法律上規定銀行不允許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如果商業銀行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應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機構框架內通過相互獨立的子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銀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資關係的子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但銀行控股公司另設立的子公司,則可在限定範圍內經營證券業務。

混業經營評價

金融業混業經營由於具有服務項目多樣化、規模效率高、調整靈活、易順應環境變化以及金融創新空間大等客觀優勢,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所採用。但混業經營客觀上也使得金融非協同效應顯著超越經營協同效應。過度的金融創新使交易對手、信貸機構、評級機構、監管機構都無法準確地評價新業務獨立風險,諸如“次級按揭貸款”、信用違約掉期(CDS)等創新工具最終脫離了金融監管的能力範圍,使得經營複雜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槓桿率過高,最終導致金融風險集中爆發,而且危機一旦發生,由於資本紐帶和擔保關係將引發新老業務的風險串聯,使得金融風險擴大化。

金融混業平台

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對所有金融機構開放共享資源,為理財師發布各種金融理財產品、項目信息,為客戶打造和定製金融理財產品。在金融混業經營中使用的網際網路平台則定位於服務500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客戶經理,並將囊括房產、汽車、奢侈品銷售人員,提供一個開放共享、進行綜合開拓交叉銷售的平台,懸賞、交易、展示、學習、以及管理和服務自己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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