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集中採購工作的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政府集中採購工作,提高政府集中採購工作的效率,充分體現“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信”的原則,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管理和執行環節分離。最大限度地節約政府採購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和省、地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特制定我縣政府集中採購工作的相關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集中採購工作的有關規定
  • 工作目的:抓好政府採購項目
規定內容,發表時間,

規定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一、抓好政府採購項目和採購方式環節的報批
1、縣直各工作部門採購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工程、貨物、服務類的行為必須書面報請縣採購辦審批同意。
2、採購人根據縣政府採購辦審批的採購項目、採購方式和採購預算,進行廣泛充分的市場調研,確定採購需求後,委託縣政務服務中心執行。
3、採購人將審批的採購報告、採購項目委託書、政府採購辦出具的採購資金收據複印件、詳細技術參數需求表、設計方案及預算書(工程項目)等相關資料,送縣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立項,正式進入採購程式。
二、抓好採購檔案的編制、信息公開和評審環節
1、採購人提供相關資料會同政務服務中心協調編制採購檔案,組織論證,送縣政府採購管理監督部門審核後對採購檔案進行確認。
2、採購檔案確認後,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發布招標公告,對供應商資格審查,發售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的澄清、修改及答疑。
3、投標: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的密封和標記,送達投標檔案。
4、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採購人、投標人代表和監督機關及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5、評標:審查招標檔案的符合性,對招標檔案的技術方案和商務方案進行審查,詢標,綜合評審,評標結論。
6、定標:審查評標小組的評標結論,定標。
7、中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內定標,在確定中標後應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8、簽訂契約:採購方代表與中標供應商在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下根據招標檔案的規定簽訂契約。
三、抓好政府採購契約的審查環節
1、審查主體:政務服務中心
2、審查對象:中標(成交)供應商與採購人協調擬定的契約草案。
3、審查原則: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是否按平等、自願的原則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審查依據:採購檔案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檔案確定的事項以及供應商在採購中的承諾。
5、審查範圍:政府採購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內容應包括貨物(工程或服務)質量、數量、型號、單價、總價、技術方案、施工方案、交貨期(工期)、交貨地點(施工地點)、安裝運輸調試、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驗收辦法、延期和違約責任付款方式及時間等且必須與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一致。
6、契約分包:經採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契約。
7、未審處理: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不按招標文本簽訂契約或違背招標文本訂立契約的,責任由雙方自行負責,契約審核由採購方、中標(成交)供應商、政務服務中心三方共同簽字認可。未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查供需雙方自行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政務服務中心拒絕出具付款通知書並不參與項目驗收。
四、抓好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環節
1、驗收主體:採購單位、中標(成交)供應商、縣政務服務中心。
2、驗收對象: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標的物。
3、驗收依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
4、驗收原則:中心工作人員參與驗收必須保持中立,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保護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
5、驗收程式: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驗收申請,採購人組織,政務服務中心視項目情況派1至2人參與驗收。技術性強,內容複雜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可從政府採購人才庫中抽取相關人員參與驗收,必要時由採購人邀請相關主管部門或專業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結果三方(採購方、供應商、政務服務中心)必須簽字認可,作為支付貨款的依據。
五、抓好政府採購契約資金的支付環節
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資金撥付時必須提供相關材料:中標成交通知書、契約書、政府採購廉政契約、驗收報告、採購方申請結算的報告、發票、政務服務中心出據的付款通知書等送交政府採購辦批准付款。
六、落實政府採購相關單位的職責
1、縣政府採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採購項目的審批和項目資金的審核拔付。
2、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採購項目的組織招標實施工作。
3、縣財政局負責整個採購活動的監督,負責評審人才庫的建立和管理,為政府採購工作提供評審小組。
4、縣監察局負責整個採購環節的紀律監督。
5、縣審計局負責整個採購工作的審計監督。
6、政府採購的其它業務部門依法對政府採購工作履行監督的職能和承擔應盡的義務。
7、接受縣財政、監察、審計等管理監督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政府集中採購情況的法律、民主、輿論監督。
七、幾點要求
1、凡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的項目工程和貨物,採購人未經批准,自行採購的、政府採購辦不予支付採購資金;
2、採購人在開展政府集中採購活動時,不能化整為零地規避集中採購和公開招標;
3、採購人凡違反政府集中採購規定的,責任自負,政府採購辦不再補辦相關手續;
4、採購人不能指定品牌或指定型號,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不能在技術參數中設定傾向性,歧視性條款;不能與供應商私下接觸和聯繫,泄露採購情況,單位領導和主管工作人員不得到參與投標的供應商處進行考察,到供應商處考察過的人員,不能作為採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公證客觀地履行政府採購契約,不能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私下簽訂背離採購結果的協定;
5、採購人違反政府採購工作紀律,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按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加強政府採購履約過程中的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保護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防止發生各種借採購之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
7、加強政府採購檔案管理,制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到專人負責,專櫃存放,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發表時間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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