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主辦單位國家糧食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主管單位:國家糧食局財務司
  • 主辦單位:國家糧食局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選題,第三章 項目立項,第四章 項目管理,第五章 項目評審及成果管理,第六章 經費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的要求,規範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的管理,提高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水平和質量,更好地服務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工作由國家糧食局政策法規司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的評審等相關工作,由國家糧食局軟科學評審專家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每年1月份確定項目題目;3月份完成招標及立項;中標單位9月底前完成項目初步研究工作,11月底前提交項目最終研究成果;12月底前研究項目結題。

第二章 項目選題

第五條 研究項目的選題,要緊緊圍繞糧食流通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堅持基礎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相結合,突出戰略性,注重針對性,體現時效性。研究結論和建議,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對實際工作起到指導和借鑑作用,又要具有前瞻性,對糧食工作的長遠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第六條 研究項目的題目,由國家糧食局確定。根據選題意義和套用價值,研究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類,對項目承擔單位按不同標準給予資助,其中每個重點項目資助10~12萬元,每個一般項目資助6~8萬元。
第七條 研究項目題目同時是項目研究方向,項目投標單位在選題時,可根據項目研究方向,自定具體題目和研究重點。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八條 國家糧食局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採取發布招標公告、相關單位組織申報、綜合評審、擇優立項的程式進行。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均可單獨或聯合申報。
第九條 研究項目招標面向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其他相關研究機構和單位,不面向個人。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不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須有同領域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書面推薦。
2.具有較強的組織和協調能力,具備紮實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申報項目研究領域有較好的研究基礎。
3.具備按時完成研究項目的物質技術條件、手段和時間保證。
4.項目負責人必須是該項目研究實施全過程的真正組織者和指導者,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掛名或不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研究項目。
鼓勵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中青年學術骨幹、高層管理人才和具有糧食政策研究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項目申報。
第十條 項目投標單位根據自己的研究優勢選擇項目,如實填寫《國家糧食局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申請書》(附屬檔案),按招標公告規定時間報國家糧食局政策法規司。一個單位限申報一個研究項目。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局組織有關專家對投標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確定中標單位,下達中標通知書。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研究項目立項後應納入中標單位研究計畫,切實保證研究項目的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書後,應儘快確定具體的研究計畫和實施方案,在一個月內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並及時將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國家糧食局政策法規司。政策法規司負責了解掌握項目的研究進度。
第十四條 研究項目經立項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家糧食局撤消項目。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3.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4.以過去的或其他課題的研究成果代替本研究項目成果;
5.與批准的研究項目設計嚴重不符;
6.不能如期完成研究項目;
7.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第十六條 凡是國家糧食局撤消的研究項目,項目負責人今後兩年內不得申請國家糧食局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

第五章 項目評審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條 研究項目負責人應於當年9月底前完成項目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國家糧食局政策法規司,由國家糧食局軟科學評審專家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初審意見,對研究項目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並於當年11月底前將最終研究成果提交國家糧食局政策法規司,由國家糧食局軟科學評審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鑑定。
第十九條 研究項目的產權為國家糧食局所有,研究成果未經國家糧食局同意,不得公開發表。
第二十條 國家糧食局有權對研究項目成果進行壓縮、提煉和改編,並彙編形成研究參考資料。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糧食戰略性問題研究項目經費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經費根據研究項目進度等情況撥付。
第二十三條 項目達不到評審要求的,國家糧食局財務司將根據評審專家委員會意見或有關規定,扣減項目經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期間,如有必要,可由國家糧食局進行修訂,或以“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下發。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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