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2013年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門令第19號公布《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綜合管理、鼓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5章28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原國家經貿委等6部門聯合發布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國經貿節〔1994〕14 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 實施時間:2013年3月1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綜合管理,第三章 鼓勵措施,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辦法解讀,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9號
為規範和引導粉煤灰綜合利用行為,促進粉煤灰綜合利用健康發展,我們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國家經貿委等六部門發布施行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節[1994]1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 平
科 技 部 部 長:萬 鋼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長:苗 圩
財 政 部 部 長:謝旭人
國 土 資 源 部 部長:徐紹史
環 境 保 護 部 部長:周生賢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部部長:姜偉新
交 通 運 輸 部 部長:楊傳堂
稅 務 總 局 局 長:肖 捷
質 檢 總 局 局 長:支樹平
2013年1月5日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深入推進粉煤灰綜合利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粉煤灰的產生、儲運、綜合利用等活動,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粉煤灰是指:燃煤電廠以及煤矸石、煤泥資源綜合利用電廠(以下稱產灰單位)鍋爐煙氣經除塵器收集後獲 得的細小飛灰和爐底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從粉煤灰中進行物質提取,以粉煤灰為原料生產建材、化工、複合材料等產品,粉煤 灰直接用於建築工程、築路、回填和農業等。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 作。
地方各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和本行政區域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 的相關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組織開展粉煤灰綜合利用技術培訓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應遵循“誰產生、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減少粉煤灰堆存,不斷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規模, 提高技術水平和產品附加值。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 制本行政區域的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方案,並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制訂完善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政 策、技術、產品導向目錄和標準,組織開展粉煤灰清潔高效利用關 鍵技術、設備的研發與產業化示範,推動粉煤灰在建築、建材、化工等更多領域的廣泛套用。
第九條 產灰單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申報登記粉煤灰產生、貯存、流 向、利用和處置等情況,同時報同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和掌握本地區粉煤灰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各省(區、 市)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於每年 6 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統計數據報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 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 處置方式。
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儲、裝運的設施和裝備以及產灰單位自行建設粉煤灰綜合利用工程的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建成。
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為其他單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單位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十一條 新建電廠應綜合考慮周邊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節 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避免建設永久性粉煤灰堆場(庫),確需 建設的,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 3 年儲灰量設計,且粉煤灰堆場 (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等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產灰單位灰渣處理工藝系統應按照乾濕分排、粗細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則進行分類收集,並配備相應儲灰設施。已投 運的電廠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儲、裝、運系統,包括加工分選、磨 細和灰場綜合治理等設施。
產灰單位既有濕排灰堆場(庫),應制訂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方案和污染防治專項方案,並報所在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 和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新建電廠應以便於利用為原則,不得濕排粉煤灰。
堆場(庫)中的粉煤灰應按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在堆場(庫)提取粉煤灰,產灰單位應與用灰單位簽訂取灰安全及環保協定,產灰單位應對用灰單位從指定地點裝運 未經加工的粉煤灰(包括從濕排灰堆場(庫)取灰點、電廠儲裝運 設施中取原灰)提供裝載方便,並維護灰場和生產現場的安全。
第十四條 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並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規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 粉煤灰建材產品和利用粉煤灰或製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橋涵、大壩及其他建築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質 量標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應依法監督管理。

第三章 鼓勵措施

第十六條 鼓勵對粉煤灰進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摻量利用:
(一)發展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及相關產品;
(二)發展技術成熟的大摻量粉煤灰新型牆體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為水泥混合材並在生料中替代粘土進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摻合料等。
第十七條 鼓勵產灰單位對粉煤灰進行分選加工,生產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根 據加工成本和質量,由產、用灰雙方商定。
鼓勵產灰單位與用灰單位簽訂長期供應協定。
第十八條 用灰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和程式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符合條件的用灰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 策。
第十九條 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建築、築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國 家或行業質量標準的粉煤灰及其製品。
第二十條 對粉煤灰大摻量、高附加值關鍵共性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究,相關部門應給予一定支持。對獲得國家和地方資金支持的 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所在地區科技、投資、環保等部門要對項目 進展、資金使用、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進行資源綜合利 用效果的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鼓勵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對在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產灰、用灰、運灰、設計、科研和管理等單位及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建電廠興建永久性儲灰場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的,由國土資源等部門監督其限期整改。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 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灰場(庫)非指定區域擅 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響灰場(庫)安全,造成財產損失或引發安 全事故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 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及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 罰,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監督整改。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對單位、個人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同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 委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國經貿節 [1994]14 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個部門以聯合令形式發布了新修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界定了粉煤灰和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概念,提出了綜合管理的要求和鼓勵扶持重點,並明確了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我國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情況。
答:1994年原國家經貿委、原電力部、財政部、建設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合發布實施了《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確立了堅持“以用為主”的指導思想,對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在投資政策、建設資金方面給予支持,並實行減免稅優惠政策支持。原《管理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在國家產業政策引導和相關優惠政策以及科技創新資金的扶持下,極大推動了我國粉煤灰綜合利用事業的發展,綜合利用率由1994年的35%提高到2011年的68%。
1.粉煤灰綜合利用率穩步增長。“十五”以來,在我國能源消費迅速增長,煤炭產量逐年增加、燃煤電廠呈跨越式發展、粉煤灰產生量急劇增加的情況下,粉煤灰綜合利用量穩步提高。“十一五”期間,粉煤灰綜合利用率基本保持在67%左右且略有提高,超過了美國等已開發國家。
2.利用領域不斷拓寬。我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經歷了“以儲為主”—“儲用結合”—“以用為主”三個發展階段。目前,粉煤灰綜合利用主要方式有生產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產品,在建築工程、築路、改良土壤、回填、生產生物複合肥,提取物質實現高值化利用等,涉及建材、建築、冶金、化工、農業等多個領域,湧現出一批專業化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
3.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目前,粉煤灰在建築工程中作為混凝土、砂漿的摻合料使用;在建材工業中作為原料生產粉煤灰磚、牆板、陶粒等新型牆體材料;在道路工程中作路面基層材料等領域的技術及套用已經十分成熟。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粉煤灰生產建材產品技術裝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年產1億塊以上的生產線成為主導發展方向。高鋁粉煤灰制氧化鋁技術列入“國家‘十一五’科技支撐計畫”,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產業化示範工程取得積極進展;利用粉煤灰中提取微珠生產耐火材料和保溫材料也形成一定規模。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答:這次修訂主要是綜合考慮以下四方面因素作出的。
一是粉煤灰產生量快速增加。近年來我國火力發電發展較快,粉煤灰產生量逐年增加,“十五”未粉煤灰年產生量達3.02億噸,“十一五”末粉煤灰年產生量達4.8億噸,據預測“十二五”末粉煤灰年產生量將達到5.7億噸,綜合利用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
二是地區間的不平衡和利用領域的拓展需要巨觀政策引導。從整體看粉煤灰綜合利用在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仍較為突出,煤炭資源和火電廠較為集中的地區,受地域、產品市場和技術經濟條件等因素限制,粉煤灰綜合利用水平和規模偏低,一些地區占用土地和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需要繼續鞏固和深入推動。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綜合利用水平高,粉煤灰正在作為一種“資源”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地方政府和利廢企業的積極性很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粉煤灰供不應求的局面。此外,綜合利用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等高新技術也已研製成功並投入生產,這都對粉煤灰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
三是原有《管理辦法》難以適應新的發展環境。隨著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法律體系的日趨完善,《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繼出台,尤其是《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實施,對資源綜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管理辦法》中的諸多內容都與其存在一定差距。《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後,對法規規章進一步加強了規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原《管理辦法》中對於涉及的相關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方式等,自《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頒布後,進行了多次調整。
四是粉煤灰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發生了調整。《管理辦法》頒布以來,國家管理體制經歷了兩次機構改革,聯合發布的六個部門中原國家經貿委、電力工業部撤銷以及電力體制改革成立了五大電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門不明確,導致分級管理無法落實,造成了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需進一步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主體,理順相關部門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中的職責,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體制。
問:《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一)《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粉煤灰概念。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為粉煤灰不僅包括鍋爐煙氣經除塵器收集後獲得的飛灰,還包括燃燒副產物爐底渣。
(二)增加了全過程管理要求。一是在常規燃煤電廠基礎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綜合利用電廠;二是明確“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三是規定“新建電廠應綜合考慮周邊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避免建設永久性粉煤灰堆場(庫),確需建設的,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灰量設計。”四是在建材領域大宗利用的基礎上,增加了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及相關產品等高附加值利用。
(三)進一步明確了管理部門職責。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粉煤灰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的牽頭部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等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共同推動的協調和管理機制。二是對省級管理部門提出相關要求。明確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區域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並建立完善粉煤灰綜合利用數據信息統計體系。同時,對違規占地、產生環境污染以及綜合利用產品達不到質量和建築工程要求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處罰部門等。
(四)要求以省為單位編制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從電廠建設、粉煤灰堆存、運輸和綜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統籌考慮,並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五)與現行法律法規銜接一致。根據《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相關法律法規,對粉煤灰堆放、運輸,處置和利用規定進一步細化。如“粉煤灰堆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並嚴格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
問:國家將重點在哪些方面鼓勵引導粉煤灰綜合利用?
答:《管理辦法》從以下五個方面明確了鼓勵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鼓勵對粉煤灰進行高附加值和大摻量利用。包括支持發展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及相關產品;支持發展技術成熟的大摻量粉煤灰新型牆體材料;鼓勵利用粉煤灰作為水泥混合材並在生料中替代粘土進行配料;鼓勵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摻合料等。
(二)用灰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和程式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符合條件的用灰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策。
(三)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建築、築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的粉煤灰及其製品。
(四)對粉煤灰大摻量、高附加值關鍵共性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究,相關部門將給予一定支持。
(五)各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鼓勵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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