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河北省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在1991.09.0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9.05
  • 實施時間:1991.09.05
第一條 為促進粉煤灰綜合利用,保護土地資源,控制廢渣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轄區內與粉煤灰排放、利用、治理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應貫徹誰排放、誰治理,鼓勵利用,化害為利,防治污染,改善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是一項技術性、經濟性和政策性很強的系統工程。主要包括粉煤灰製品的開發和生產;粉煤灰製品的研究、設計和施工;在建築、市政、水利、港口、鐵路等土木工程中直接使用粉煤灰替代其它原材料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等。
第五條 河北省粉煤灰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負責本省範圍內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統籌安排粉煤灰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制定落實有關規定;研究編制新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收取和分配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協調處理有關粉煤灰綜合利用日常事務等。
凡有粉煤灰資源的地市,均應建立相應組織,負責本區域內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
第六條 建立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各排灰企業按綜合利用量計算,每噸粉煤灰向當地綜合利用辦公室繳納1.5元專項資金。 粉煤灰綜合利用率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的排灰企業,按全省平均利用率折算量計算繳納專項資金。
排灰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按實際發生額進入成本。
排灰企業投資建成的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可免交綜合利用專項資金。
第七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每季收取和分配一次,年終結算。各地市綜合利用辦公室收取的專項資金,20%交省綜合利用辦公室,80%留在地市。
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並納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專戶管理。
第八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用於粉煤灰製品生產企業的補貼,根據綜合利用辦公室核定的企業用灰量,按噸計算並支付補貼。用灰企業可將補貼的35%用於產品推廣,5%用於職工福利及獎金,60%用作企業更新改造資金。
(二)用於直接使用原狀粉煤灰的工程項目(築路、築壩、回填、造地及拌制混凝土、砂漿等)的補貼。其中10%可用作用灰企業職工福利及獎金。
(三)用於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開發和技術推廣。
(四)用於粉煤灰製品建築的設計與施工的補貼。設計和施工單位可將補貼的10%用於職工福利及獎金。
(五)用於獎勵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對用灰企業的補貼標準由綜合利用辦公室根據用灰設施、投資渠道、年用灰量、運灰距長短和用灰成本的不同具體確定。
第九條 凡新建、擴建或改建火力發電廠,必須同時考慮粉煤灰存貯和綜合利用的配套工程設施並做到“三同時”,否則不批准立項。本規定發布前已投產的企業,應制定技術改造規劃,逐步擴大綜合利用規模和改善用灰條件。
第十條 用灰單位和個人到儲灰場按指定地點自行取用未經加工的粉煤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其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排灰企業應在排放設施、供灰辦法及運輸裝卸等方面為用灰單位和個人提供方便。排灰企業提供經過加工的粉煤灰、裝車服務或運輸服務的,應本著用灰單位和個人利益大於供應單位利益的原則,由雙方協商適當收取費用。協商不成時由當地物價部門裁決。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應優先選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及其建築製品,並以此作為設計評優的主要條件之一。
建材生產和工程施工企業利用粉煤灰及其建築製品,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生產、施工,以保證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
利用粉煤灰生產的建材產品和施工的建築工程,當地有關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應將其納入管理範圍,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測。
第十二條 科研、設計單位應與粉煤灰排放、利用單位密切合作,研究解決生產套用中的科學技術問題,不斷擴大綜合利用領域。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科研、推廣項目,有關部門優先安排科研經費或低息、貼息貸款。在粉煤灰綜合利用的開發、推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科技人員,在職稱評聘和晉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考慮。其成果可根據有關規定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十三條 排灰企業應積極發展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由以儲為主轉向儲用結合,逐步達到以用為主。對不採取綜合利用措施又無正當理由繼續擴建儲灰場的排灰企業,計畫部門不予立項。
第十四條 在技術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距電廠(儲灰場)20公里範圍內築路、築壩必須摻用粉煤灰。否則,綜合利用辦公室可責令其停止築路、築壩施工,所造成的損失由施工企業自負。
第十五條 生產實心粘土磚瓦的企業,應積極採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渣生產磚瓦及其它建築材料。在距電廠(儲灰場)20公里運距範圍內,生產實心粘土磚瓦的企業的必須制定改造計畫限期轉產(粉煤灰摻量應大於10%)。對到期繼續生產實心粘土磚瓦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止生產,情節嚴重者可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可稅前還貸。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投產後,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獨立計算盈虧的車間、分廠,五年內免徵所得稅和調節稅。粉煤灰綜合利用建設項目,其投資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建築稅(或投資方向調節稅)。減免稅期滿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繼續給予減免。
利用粉煤灰生產的產品,在執行國家稅務局和省政府有關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繳納增值稅仍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照顧。
第十七條 用灰單位和運灰車隊的粉煤灰密封特種專用車,經交通部門批准可享受減免養路費照顧。
第十八條 綜合利用粉煤灰設施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
第十九條 企業提留的折舊費、減免的各種稅款和少交的養路費應專項用於發展生產、技術改造和還貸,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企業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摻用粉煤灰替代原設計建築材料,不扣原設計的建材指標,由此節約的資金全部由企業自行支配。並可按規定從中提取節約獎,該項獎金不計入獎金總額。
第二十一條 河北省建委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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