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定

濟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定》在1992.08.2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8.20
  • 實施時間:1992.08.20
第一條 為了促進粉煤灰的綜合利用,保護自然環境和土地資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儲存、運輸及綜合利用粉煤灰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排放、利用、治理相結合,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大力發電廠和其他排放粉煤灰的工業鍋爐工程,必須做到粉煤灰綜合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沒有粉煤灰綜合利用措施和配套工程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立項;設計部門不於設計。對未按規定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工程,有關部門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條 未經加工的粉煤灰一律無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使用單位收取費用,粉煤灰排放單位應在排放設施、供應辦法及運輸、裝卸等方面為使用單位提供方便。
第六條 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生產建設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企業用自籌資金(包括貸款)建設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從項目投產之日起,具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條件的生產廠、分廠和車間,五年內免徵所得稅和調節稅:投產五年後,納稅確有困難的,由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減免所得稅和調節稅。
貸款部分可用該項目新增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前還款。
第八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專項用於綜合利用設施的更新改造。
第九條 利用粉煤灰生產磚瓦,粉煤灰摻用量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免徵增值稅;摻用量占百分之十(含)以上,至百分之三十(含)以下的,減半徵收增值稅;摻用量不足百分之十的,不予減免增值稅。利用粉煤灰生產其他產品納稅有困難的,經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稅務部門批准,可以給予減免稅。
第十條 對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生產所需電力、燃料、原材料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保證供應。
第十一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技術引進或者合資項目,優先安排使用外匯。進口設備、配件,予以減免稅。
第十二條 企業利用粉煤灰生產的建築材料和其他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有關指標,並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在保證建築工程設計質量的前提下,建築設計中應當優先選用粉煤灰及其建材產品。
第十四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和施工規範,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粉煤灰及其產品進行施工,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粉煤灰及其產品。
第十五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生產和施工企業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因利用粉煤灰降低成本節約的費用,經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核准後全部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
第十六條 粉煤灰專用車經市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交通部門審核,可以適當了以減免養路費。
第十七條 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科技成果開發、推廣、套用項目,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科技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審批,所需經費可以從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基金中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八條 對在粉煤灰綜合利用科技成果開發、推廣、套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在職稱評定、 晉級、聘任技術職務時應予優先考慮,並可以從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額予以獎勵。粉煤灰綜合利用科技成果可按有關規定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星火獎。
第十九條 對在建築設計中,優先選用粉煤灰及其產品的設計單位和個人,項目設計完成後,經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可以從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獎金,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利用粉煤灰及其產品降低成本節約的費用,可以報經財政部門按節約價值核定提獎比例提取獎金,發給直接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不計征獎金稅。
第二十一條 對生產粉煤灰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其停產、轉產或者撤銷生產許可證,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對在建築施工中不按規定使用粉煤灰及其產品的施工單位,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撤銷施工許可證,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對阻礙、干擾建築工程設計中選用和施工中使用粉煤灰及其產品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和經濟處罰,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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