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在1991.02.02由能源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能源部
  • 頒布時間:1991.02.02
  • 實施時間:1991.02.0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第三章 工程項目,第四章 承包經營,第五章 經濟政策和獎勵,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家經委、計委、財政部、城鄉建設環保部《關於進一步開展煤矸石、粉煤灰綜合利用的通知》,國家計委《關於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等檔案規定要求,結合我部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建設中的一項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粉煤灰(含渣,下同)是可以利用的資源。燃煤電廠(以下簡稱電廠)排出的粉煤灰量大,大力開展綜合利用,變廢為寶,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3條 粉煤灰處置和綜合利用的方針是:貯用結合,積極利用。在保證電廠安全經濟運行、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採用多種途徑,講求實效,提倡直接、大量地利用粉煤灰,努力擴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4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內容包括:粉煤灰用於生產建材、建築工程(含築壩)、築路、回填(包括結構回填,建築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煤礦塌陷區、建材廠取土坑、海塗等)、改良土壤、生產複合肥料,灰場復土造地,灰場種植,粉煤灰作充填料,從粉煤灰中回收有用物質及用其生產的製品等。
第5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力行業新建、擴建和已投入運行的電廠。煤炭、石油行業的電廠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

第6條 電管局、電力局、規劃設計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要求,作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規劃、計畫和設計,協調好關係,檢查和指導電廠的工作。
第7條 電管局、電力局、電廠要把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加強領導,明確有關部門相應的職責。
第8條 貯灰場是電廠的生產設施,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和破壞,不得阻礙運行和維護工作的正常進行。電廠要加強貯灰場的管理,重視灰壩的安全,保證貯灰場的正常使用和防止二次污染。凡從灰場取灰的,要事先徵得電廠的許可,由電廠統一安排,電廠應儘量為挖運灰提供方便條件。
第9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設施的折舊費和減免的稅款,專項用於綜合利用的技術改造和粉煤灰的開發利用,不準挪作他用。
第10條 電管局、電力局應建立粉煤灰綜合利用開發基金。資金來源可從下列費用中提取:
1.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所得承包費用;
2.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的稅款;
3.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設施的折舊費;
4.環境保護補助資金;
5.按國家規定,其他可用於粉煤灰綜合利用的費用。
開發基金由主管局統一掌握,專項用於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科研、開發、設施的配套和完善、示範工程項目等費用。
第11條 電管局、電力局及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每年進行一次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的書面總結,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報能源部。工作總結內容包括所屬電廠或所審批項目綜合利用基本情況、經驗、問題、措施、建議及新一年度工作計畫要點。

第三章 工程項目

第12條 新建和擴建電廠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內容,並按照工程審批許可權,進行管理和審批。凡批准建設的綜合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13條 新建和擴建燃煤機組時,對於有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應按照乾灰乾排、粗細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則,設計粉煤灰的輸送貯運系統,並適當配備裝灰機具和運灰車輛;建設貯灰場時,應配備必要的挖灰機具和車輛,同時在貯灰場周圍布置運灰道路;對已開工、尚未竣工而未考慮綜合利用的基建工程,應追補有關項目。為綜合利用創造條件的投資納入總概算中。
第14條 已投入運行的電廠,對技術可行、吃灰量大、確有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如為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而新增乾灰輸送貯運系統及設備機具、灰渣分排、粗細分排、灰渣加工處理及灰場治理等,應作為灰渣處置的內容,在技術改造項目或環保項目中積極安排。

第四章 承包經營

第15條 電廠灰渣處置(即灰渣的運輸、裝卸、堆放等)是發電生產運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成本開支範圍。
第16條 主管局在電力生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應積極推行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承包經營,由電廠組織,開展多種經營。
第17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可實行部分定額承包,即可只承包乾灰、調濕灰及渣的運輸,挖運灰場灰,灰場管理等;具備條件,並經部同意,可實行全額承包,即承包整個出灰系統的運行管理。
第18條 粉煤灰承包經營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經濟契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應明確簽約雙方的責、權、利,並包括粉煤灰承包的基數、噸灰承包費用標準、對環境保護要求等主要內容。
第19條 電廠應與用灰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供用關係,並以經濟契約的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對用灰量大、用量穩定的單位,要優先、優惠充分供應。
第20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承包經營以灰量計算,噸灰承包費用標準,應低於節省下來的出灰費用。各電廠的具體噸灰承包費用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由主管局根據其實際情況核定,並報部備案。

第五章 經濟政策和獎勵

第21條 用灰單位從貯灰場自取濕灰的不收費;自取電除塵器第一電場原狀混合乾灰及調濕灰,不收費或少收費。電廠協助用灰單位裝載、運輸的,可按照互利原則,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22條 經加工後符合標準要求的粉煤灰及產品,如電除塵器第二電場及以後的細灰、濃縮脫水的濕灰、磨細灰、分選灰、漂珠、微珠、鐵精粉、炭粉、液態渣、爐底渣等,可以收費。收費標準按灰品質確定,並適當考慮灰用量、均衡性和用戶的利益。
第23條 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凡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五年內減免所得稅和調節稅;對以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減免產品稅。
第24條 電業部門在工程建設、道路等施工中積極摻用粉煤灰,其節約的水泥等材料的費用,經上級單位核定,留60%給企業,專項用於企業摻用粉煤灰的技術改造;節約價值的3%~8%可作為獎金,不徵收獎金稅。大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摻用粉煤灰節約水泥等原材料的留成和獎勵辦法,也按此規定執行。
第25條 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項目應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26條 本辦法由節約能源司負責解釋。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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