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協定是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就其爭議提交何國法院審理。並以此為依據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書面協定。一般適用於貿易、運輸、海事等案件,但協定不得排除有關國家的專屬管轄,也不得以惡意而故意用協定方式迴避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管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轄協定
- 定義:是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就其爭議提交何國法院審理
管轄協定是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就其爭議提交何國法院審理。並以此為依據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書面協定。一般適用於貿易、運輸、海事等案件,但協定不得排除有關國家的專屬管轄,也不得以惡意而故意用協定方式迴避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管轄。
管轄協定是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就其爭議提交何國法院審理。並以此為依據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書面協定。一般適用於貿易、運輸、海事等案件,但協定不得排除有關國家的專屬管轄,也不得以惡意而故意用協定方式迴避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管轄。管轄錯...
協定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定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契約之債可以協定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定管轄的適用範圍,在原...
協定管轄,是指依據將管轄權授予法庭的其他國際協定中具體規定的一切申請。這一般是指有關國家在國際條約中事先約定就該條約的解釋或適用爭端接受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管轄。協定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糾紛或者財產...
管轄權條款是指印就於提單背面,明確規定某國法院對提單爭議案具有排他管轄權的條款。該條款又稱協定管轄條款,是契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其目的主要是為防止發生司法管轄的糾紛和節省訴訟費用,方便、合理地解決爭議。近年來,各國原則...
《我國統一協定管轄制度的適用問題研究》是2016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吉文。內容簡介 本書是訴訟法中協定管轄的專題研究。全書包括六個部分。引言協定管轄制度概述;第一章協定管轄統一制的理論探討,論述了統一協定管轄...
《國際仲裁與協定管轄條款:起草與執行》,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加里·B.博恩。內容簡介 該書為國際仲裁協定等爭議解決條款的起草與執行提供了簡潔實用的指南。主要內容包括:選擇國際仲裁條款與協定管轄條款的理由 起草國際...
如果書面契約中已有協定,講明發生糾紛要向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起訴,只要這一協定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可以按協定的約定起訴;③因鐵路、公路、水上...
中國行政訴訟的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基本概念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定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法律效力 專屬管轄是地域...
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還有: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中確立的:當事人協定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
協定管轄 又稱合意管轄、約定管轄,指當事人可以書面協定約定第一審管轄的法院。按照各國立法的通例,協定管轄有如下限制:①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②只限於第一審案件;③協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專屬管轄與協定管轄具有相互對應的...
發生契約糾紛的,《民出訴訟法》還規定了協定管轄制度。所謂協定管轄,是指契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出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定管輔僅適用於契約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契約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契約中...
第六條如果判決因不具備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條件最後被拒絕承認和執行,而原告並無過失時,按第二條規定達成的管轄協定不妨礙原告就同一案件向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締約國法院提出新的訴訟。第七條本公約當然適用於締約國的本部領土。...
第六節協定管轄權 第十七條如當事人的一方或數方在一個締約國有住所,以書面協定或有書面證明的口頭協定,約定某一締約國的某一法院或某些法院有管轄權以解決因某種特定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爭端,則只有該被指定的法院或各該...
第一條 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具有書面管轄協定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如關於建築物權利的訴訟和關於按規定程式使用土地地段的訴訟,分別專由建築物所在地法院和土地地段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承運人提起因貨物、旅客或行李運輸契約發生之債務的訴訟,專由承運人的行政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④原則上承認協定管轄。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契約中協定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在1995.12.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契約中協定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
因此,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的重要性絕不亞於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但是,它又有不同於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特點:1.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協定管轄權。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定是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基礎,正因為存在有效的仲裁協定,法院的...
通常只能由對該專利權或者商標權授予國的法院管轄,這是由於某些智慧財產權的嚴格地域性原則決定的。在法律規定的某些特定爭議必須由當地法院專屬管轄的情況下,當事人對該事項協定提交該法院地國以外的國家的法院處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
刑事管轄原則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問題。這裡的刑事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主權原則所享有的、對在其主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犯罪進行起訴、審判和處罰的權力。刑事管轄權的行使,事關國家主權,...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式規範。定義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以及其他各類案件之間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定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
1、牽連管轄,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轄,是在契約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起訴的,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2、協定管轄,即在涉外契約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定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在1994.11.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定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 ...
管轄權的問題沒有處理好,沒有管轄權,即使做出了裁決書,也可能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裁決程式 仲裁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的協定以及法律規定對該協定效力的限制。從立法和實踐來看,仲裁機構或仲裁員以及法院在確定仲裁管轄權時主要考慮...
如侵權行為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即一國法律規定其法院對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有獨占或排他的管轄權,不承認別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權。協定管轄,即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達成協定將其爭議提交某國法院審理,...
(4)當事人得以協定指定管轄權,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5)—個締約國所作的判決,其他締約國應予承認,而無需任何特別手續。(6)下列判決不能予以承認:其一,如承認違背被請求承認國的公共政策者;其二,如因被告未及時收到有關...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協定管轄 協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
《關於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若干規則的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民事公約。各締約國,鑒於有通過協定制定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統一規則的願望,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一、關於海船與...
④協定管轄 協定管轄是指契約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用協定的方式來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第25條規定:"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契約中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