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商案件管轄權及判決執行公約是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間旨在分配民商案件管轄權和解決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的統一規則。1968年訂於布魯塞爾,已經生效。截至1982年止,參加國有比、德、法、意、盧、荷。主要內容:(1)採用地域管轄原則,以住所為行使管轄權的依據。(2)有關契約案件、強制扶養案件和侵權行為案件等,在一個締約國有住所的人得在其他締約國被訴。(3)對以不動產物權或租賃權為標的訴訟,以確認公共登記效力為標的訴訟,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的成立、撤銷或歇業清理,或以有關機構的決議是否有效為標的訴訟,有關專利、商標或設計模型等的訴訟,有關判決執行的事項,有關法院有專屬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