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2006.07.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1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2006.07.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第一條 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具有書面管轄協定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安排》是繼《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之後,兩地司法協助領域的又一個重要成果,它是兩地司法協助的重要組成部分。《安排》的簽署,對於切實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促進內地...
民商事案件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為內容的案件或糾紛。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含義 從大民法的廣義角度,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協商,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事宜,達成如下安排:第一條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
完善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行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覆蓋兩地民商事領域90%以上生效判決;內地與香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實現互認與執行,被譽為兩地司法協助領域最聚焦民意、最貼近民生、最合乎民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在1999.03.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 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通知在1999.03.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通知 頒布單位 ...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經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協商於2007年10月30日簽署法律條文。全條文總計十六條,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
簽署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基本實現內地與香港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全覆蓋。福建法院推出59條措施,切實保護台胞台企合法權益。審結涉僑案件1.6萬件。會同中國僑聯出台意見,在福建、廣東、海南等11個省區市開展...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已於2001年8月7日由最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經協商,現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問題規定如下:...
(一)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民商事判決的範圍 (二)多個法院均有管轄權的處理 (三)正確處理申請認可和執行與再行提起訴訟的關係 (四)關於認可和執行的標的範圍 (五)申請採取保全或強制措施的辦理 第七節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8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剮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01年8月27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 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8年7月3日)附:內地經授權管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 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
在億海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的規定,適用仲裁地法律對仲裁協定效力進行審查,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在大成產業氣體株式會社等申請確認仲裁協定效力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
因案涉仲裁程式系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規定的“香港仲裁程式”的要求,仲裁裁決作出之前,當事人有權依據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9年1月18日簽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3次會議通過...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4條)112 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3條)1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1次會議通過2008年4月17日公布 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法釋[2008]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0次會議通過2008年7月3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法釋[2008]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