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在1999.03.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在1999.03.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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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民法院向在內地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經協商,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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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內地與香港地區在1997年之後已經成功締結了1999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2000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6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從而使相關司法協助事項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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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通過簽訂協定進行區際司法聯繫已有成功嘗試。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大陸與香港已通過平等協商簽訂了若干個法律協定。例如,199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深圳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司法文書的安排》。又如,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簽署了《關於...
(五)區級司法協助一港、澳、台與內地的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
第三節 承認與執行外法域法院判決的條件 第四節 承認與執行外法域判決的障礙與解決 第五節 承認與執行外法域判決的程式 附錄一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附錄二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附錄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附錄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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