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19

法考2019

《法考2019》是201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考試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考2019
  • 作者:法律考試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3380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增補法律法規及重點法條解讀》主要分為四大板塊:“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收錄法律法規變化一覽表”“【新舊對照表】”“【重難點解讀】”與“【舊題新解】”,其中“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收錄法律法規變化一覽表”包括了2019年大綱中每一學科的法律法規變化情況,旨在方便考生對新變化內容做直觀了解.複習也更有針對性。
【新舊對照表】:旨在指引考生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法條有直觀的認識.方便考生複習新考點。
【重難點解讀】:是編寫組對新法律法規中的重點內容、難點內容對考生進行的提示與講解,同時在法條正文中編寫組也對法條的重點內容進行了重點標註。
【舊題新解】:由編寫組篩選的歷年司法考試真題組成,真題篩選的標準是:經新法律法規修訂後,答案有修改或者解析解釋有修改的。將這種題目篩選出來,有助於考生在做真題訓練的時候注意法條的修訂對答案解釋的影響,也能更好的學習新法規。

圖書目錄

目錄
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收錄法律法規變化一覽表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6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8〕1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8年9月28日)法發〔2018〕18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法釋〔2018〕19號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5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9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法釋〔2017〕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2017年8月8日)司發通〔2017〕84號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18日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釋〔2018〕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通過2018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8〕20號
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法釋〔2019〕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8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8〕13號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656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環境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國 際 私 法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9年1月18日簽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3次會議通過2018年6月27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8〕11號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7日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法釋〔2018〕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2018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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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編寫說明
隨著《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問世,這本《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增補法律法規及重點法條解讀》也與大家見面了。本書的主要內容是對2019年法考大綱各科目新增法律法規與修訂法律法規進行全收錄,並對其重難點進行講解,以便於考生有針對地進行複習。
本書主要分為四大板塊:“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收錄法律法規變化一覽表”“【新舊對照表】”“【重難點解讀】”與“【舊題新解】”,其中“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收錄法律法規變化一覽表”包括了2019年大綱中每一學科的法律法規變化情況,旨在方便考生對新變化內容做直觀了解,複習也更有針對性。
“【新舊對照表】”旨在指引考生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法條有直觀的認識,方便考生複習新考點。
“【重難點解讀】”是編寫組對新法律法規中的重點內容 、難點內容對考生進行的提示與講解,同時在法條正文中編寫組也對法條的重點內容進行了重點標註。
“【舊題新解】”由編寫組篩選的歷年司法考試真題組成,真題篩選的標準是:經新法律法規修訂後,答案有修改或者解析解釋有修改的。將這種題目篩選出來,有助於考生在做真題訓練的時候注意法條的修訂對答案解釋的影響,也能更好的學習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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