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

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許可權範圍及法律依據。它要解決按照哪些標準或原則來確定某國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問題。各國確定管轄的原則主要有:(1)普通管轄,也稱一般管轄,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原告人向同被告人有關的國家法院起訴,由與被告有關的國家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實行管轄。(2)特別管轄,即以案件的特定性質或特定聯繫因素為標誌確定法院管轄權。如侵權行為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即一國法律規定其法院對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有獨占或排他的管轄權,不承認別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權。

協定管轄,即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達成協定將其爭議提交某國法院審理,以此確定法院管轄權。共同管轄,也稱選擇管轄,指對同一類涉外民事案件規定兩個或數個確定管轄權的標誌,從而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都對這類案件有管轄權,原告可任擇其一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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