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江蘇省揚州市等六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江蘇省揚州市等六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5.03.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江蘇省揚州市等六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5.03.25
  • 實施時間:2005.03.25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2004]16號《關於揚州市等四個中級人民法院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請示》和蘇高法[2005]36號《關於請求指定常州市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的請示》收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經研究,批覆如下:
指定揚州市、南通市、連雲港市、徐州市、常州市、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區域管轄範圍由你院確定。
此復。
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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