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試行上海各級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試行上海各級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的通知,2012年1月1日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試行上海各級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2年1月1日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本院各民事審判庭:
本著強化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職能、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方便民眾訴訟和就地解決糾紛的原則,更科學合理地定位本市三級法院的審判功能,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海法院試行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新的級別管轄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提級管轄或者同意移送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管轄標準按原有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