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問題的通知》在2002.0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2.01
  • 實施時間:2002.02.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發現少數高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時違反我院法發[1999]11號《關於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所受理的案件爭議標的數額大大低於規定標準,以致抗訴至我院的案件數量有所上升,影響了辦案效率及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為此,我院再次重申,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上述《通知》,對於沒有依照《通知》規定受理案件的做法應立即予以糾正。對於繼續不按《通知》規定受理的案件,我院將作發回重審處理。
特此通知。
20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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