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辦法

《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辦法》是秦都區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辦法
  • 發布單位:秦都區人民政府
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解決民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醫療補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
(二)與鹹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政策、鹹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大病保險政策合力保障;
(三)公平、公開、公正、便捷、實效。
第二章 補助範圍及對象
第三條 申請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需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本辦法發布之前,戶籍已在秦都轄區的城鄉居民,出生的新生兒須隨父母一方落戶秦都(不含外地戶籍轉入秦都戶籍的新生兒),且隨同落戶的父母一方必須在本辦法發布之前為秦都戶籍;
(二)當年在鹹陽市醫保中心市本級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在秦都區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
(三)一個參保年度內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經現行鹹陽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大病保險(二次報銷) 報銷終結後,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剩餘個人自付部分超過1萬元的群體。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實行分段按定額補助,一個年度內個人累計醫療補助最高限額為3.5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政策範圍內剩餘個人
自付費用(元)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補助費用(元)
10000-11000(含)
750
11000-12000(含)
1500
12000-13000(含)
2300
13000-14000(含)
3000
14000-15000(含)
3800
15000-16000(含)
4500
16000-17000(含)
5300
17000-18000(含)
6000
18000-19000(含)
6800
19000-20000(含)
7500
20000-22000(含)
9100
22000-24000(含)
10700
24000-26000(含)
12300
26000-28000(含)
13900
28000-30000(含)
15500
30000-32500(含)
17600
32500-35000(含)
19800
35000-37500(含)
21900
37500-40000(含)
24000
40000-45000(含)
28500
45000-50000(含)
33000
50000以上
35000
第四章 補助辦法
第五條 符合享受秦都區大病醫療補助的城鄉居民分為單次補助、多次累計補助、年終累計補助。補助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社保卡或居民健康卡原件及複印件;
(三)費用結算單;
(四)本人農行卡複印件。
第六條 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不予補助的範圍,同現行鹹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補助政策、大病保險政策不予支付範圍相同。
第七條 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申請辦理時間於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不予辦理。
第五章 資金籌集
第八條 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資金來源:區財政列支專項資金。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資金實行銀行開設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區財政局在社保基金專戶中設立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和撥付等業務。
第十條 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實行一人一補,不得轉讓、重複報銷、出借或弄虛作假,不得騙取或套取補助資金。若有以上行為,一經查實,除依法追繳已補助資金外,取消其本人享受醫療補助資格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資金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十二條 秦都區大病醫療補助管理辦公室負責醫療補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並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區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運行期為五年(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秦都區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助暫行辦法》(鹹秦政發〔2018〕2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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