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體系

《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體系》是2018年02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體系
  • 外文名:Evaluation system of industrialization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
  • 標準編號:T/CSPSTC 3—2017
  • 實施日期:2018年02月01日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3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盧成緒、高昂、武漢琦、趙文軍、盛必龍、馬金華、劉玉亮、楊曉輝、喬良、鄧話、段文鋒、楊曉勤、朱旭峰、李玉生、高憲武、李柏、羅廷元、張黎雪、李學鋒、王龍林、劉振勇、王毅、周玉煥、張傳棟、黃進明、高世雙、曹忠偉、王虹力、王國萱、盧振平、楚躍先、肖廣嶺、阿拉騰、陳玉濤、尹銀鋒、潘英、惠小兵、譚華。

起草單位

標準聯合諮詢中心、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創新聯盟認證中心股份公司、清華大學、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等。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科研成果和創新技術的產品化、市場化、產業化轉化過程進行評價的原則、指標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對各類組織研發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過程開展評價,並為組織提升和保持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提供參考。

主要內容

1.評價原則
標準第4章規定了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的原則。分別是:
(1) 規範性: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主要涉及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委託方、評價機構及評價諮詢專家三方面。有關各方應遵循科學技術評價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規章制度要求,遵守評價契約約定,在評價過程中履行義務並承擔責任。
(2)客觀公正:根據實際情況,客觀、公平、公正地對科技成果產業化活動進行評價。
(3) 實用性:指標判定應從多種渠道獲取相應的數據或支撐信息作為參考或依據,以對科技產業化活動特性獲得全面的評估結果。
(4)持續性:評價與持續改進相結合,在得出評價結果後,應按年度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三年重新評價一次,達到保持和改進的目的。
2.評價指標
標準第5章主要規定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評價指標。評價體系包含各類一級指標,分別是: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社會指標。技術指標下設四個二級指標:技術水平、技術成熟度、智慧財產權運營、技術方向;經濟指標下設三個二級指標:市場前景、投資價值、產業資源稟賦;社會指標下設三個二級指標:產業政策契合度、成果產業化環境、模式創新。從多個方面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評價。
3.評價方法
標準第6章主要規定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方法。從評價流程、申報組織、材料受理、組織評價、評價報告五方面給出具體的要求,並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體系的構建和實施加以說明。
評價的具體流程如下:
(1)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發布年度申報指南後,申報單位向評價組織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2)評價組織單位需進行評價可行性分析,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判斷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達到開展評價活動的基礎要求。若評價材料不齊全,需將材料返回至申報單位進一步補充材料或說明;若申報材料齊全且具有相符性,或者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全部補充完整材料並符合要求,評價組織單位予以受理。材料審查通過後,評價組織單位應與申報單位簽訂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諮詢契約,約定有關評價的工作事項,完成時間和費用等事項。
(3)依據本標準開展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時,需組織專門的評價小組執行具體工作,由有資質的評審員組成。企業內部的評價可由企業中的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評價過程宜有實施計畫,計畫應包括對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社會指標等不同層面的調查和評分,得出綜合性的評價意見。評價時應識別評價指標適用於不同行業時的特定要求。對不同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評價指標的對比評價應在相同行業範圍內進行。評價時採用檔案調查和現場調查的方式,包括查閱檔案和記錄、詢問工作人員、觀察現場等,宜按 GB/T 19011-2013 中6.4規定的方法進行。
(4) 評價結束後,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應研究並形成評價結論,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內容應包括科技成果產業化概況、評價內容及評價結論等。評價報告應加蓋“評價管理單位業務專用章”,並書面通知申報單位。評價組織單位應對評價報告進行歸檔保存,並組織落實宣傳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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