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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3號——私募投資基金變更管理人
第二條 已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提請辦理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業務的,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私募基金原管理人(以下簡稱原管理人)和變更後的私募基金新管理人(以下簡稱新管理人)應當遵循
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明確
管理人變更程式、職責劃分情況和權利義務轉移等,妥善處置
基金財產。
第四條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擬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基金契約、合夥協定或者公司章程(以下統稱
基金契約)約定履行變更程式。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須經持有基金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資者同意。
基金契約未約定變更管理人程式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決策機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合伙人會議或者股東會等方式決議,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決議機構具有相應的決議許可權;
(二)決議程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契約的約定,除另有規定外,決議事項應當經所持表決權占基金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資者同意;
(三)決議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契約的約定;
(四)決議內容未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新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持續展業能力,且不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但原管理人、新管理人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除外;
(三)符合專業化運營原則,新管理人業務類型與私募基金類型一致;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提請辦理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業務的,應當向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和合理性說明;
(二)原管理人、新管理人、投資者、私募基金託管人(如有)共同簽署的同意變更管理人的協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合伙人會議或者股東會通過的同意變更管理人的決議;
(三)解除原基金契約或者委託管理協定的法律檔案(如有);
(四)新基金契約或者委託管理協定;
(五)私募基金託管人(如有)對新管理人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五條規定發表的意見;
(六)合夥型或者公司型基金工商登記信息發生變更3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登記信息;
(七)信息變更承諾函;
(八)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的,原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按照本指引第六條規定提交材料並經新管理人確認。
第八條 私募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由原管理人向協會提請變更申請的,由新管理人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一)原管理人依法解散、註銷,依法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原管理人被協會註銷、撤銷登記;
(三)投資者、私募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契約當事人均無法與原管理人取得有效聯繫;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條 私募基金有本指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新管理人應當提交本指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條 私募基金有本指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新管理人應當提交本指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原管理人因失聯被協會註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本指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有本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協會根據相關
自律規則對原管理人進行
失聯處理。失聯處理期間,協會中止辦理管理人變更手續。原管理人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繫並被終止失聯程式,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與投資者達成有效決議、協定或者處理方案的,適用本指引第七條規定。原管理人因失聯被
註銷登記的,新管理人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變更手續:
(一)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變更管理人的,須由全體投資者、私募
基金託管人(如有)簽署同意變更管理人的協定;
(二)全體投資者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合伙人會議或
股東會形成有效決議,經公證機關公證並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律師事務所發表法律意見。
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合伙人會議或者股東會等召集及決議程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原管理人不同意向協會履行管理人變更手續的,新管理人可以向協會提請變更申請,協會將通過登記備案電子系統通知原管理人。
原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不同意變更的說明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的材料。
協會自收到原管理人相關材料之日起中止辦理管理人變更手續,逾期未提交的,協會恢復辦理管理人變更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投資者就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達成有效決議、協定或者處理方案的,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由原管理人或者新管理人向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就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
裁定或者
仲裁裁決;
(二)本指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按照基金契約約定已完成管理人變更程式,但仍有少數投資者未與新管理人簽署基金契約的,新管理人應當建立少數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保證
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確保少數投資者的
基金份額權益不因管理人變更受到影響。新管理人應當
恪盡職守、勤勉盡責,持續做好基金契約簽署工作,並及時向協會提交新簽署的基金契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手續:
(一)有《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備案情形;
(二)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違反專業化運營原則,私募基金類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不一致;
(四)私募基金類型為其他類私募基金;
(五)私募基金已經進入清算程式;
(六)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協會不予辦理的;
第十六條 協會辦理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手續後,通過官方網站對變更後的私募基金基本信息進行公示。原管理人或者新管理人提交的變更信息、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根據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或者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
有《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或者變更後不符合要求的,協會終止辦理變更,退回變更材料並說明理由。
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門、自律組織的調查、檢查,尚未結案的,協會可以採取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徵詢意見、商請有關部門指導、組織專家會商等方式進行核查、研判。
第十七條 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不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權利義務的設定、變更或者終止,不影響私募基金相關契約的效力或者相關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作為確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身份及其權利義務的依據。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根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按照契約約定成立專業機構或者清算組行使管理職責的,不屬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專業機構或者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送其組成情況、相關會議決議、財產處置方案、基金清算報告和相關訴訟仲裁情況等。協會通過官方網站對私募基金由專業機構或者清算組行使相關職責的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