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讀
不予備案範圍
2018年1月發布的備案須知首次明確了不予備案範圍,此次發布的新備案須知進一步明晰了不予備案的範圍。私募基金不得以“借貸”業務為主業。2018年最高法和公安部相關檔案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私募基金以“發放貸款”為主業為不合法行為。新備案須知明確,對這種非法行為不予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條強調了“經常性、經營性”。新備案須知強調私募不能以借貸為主業。關於經常性的認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兩年內向不特定的多人(單位或個人)出藉資金10次以上可認定為“經常性”。
管理人職責
根據《基金法》第9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GP擔任,但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須知》再次強調管理人應進行專業化運營,管理人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有利益衝突的業務,如從事P2P、小額貸款、典當、融資租賃等業務。此外,管理人職責不應進行再委託,甚至將這種轉委託用作某種通道。針對管理人數量,明確提出管理人只能有一家。
託管要求
《基金法》第三章規定,託管人應當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新備案須知實際上為託管人進行了賦能。管理人有職責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託管人,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現管理人違規行為,可以拒絕執行。
封閉運作
值得注意的是,新備案須知對基金的擴募做出了規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擴募不擴募一說,只有
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存在擴募一說。為防止先備後募、備小募大,新備案須知要求擴募的
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並且,只有下述五大條件同時滿足時,基金才可以進行擴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夥型;基金由依法設立並且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基金處於契約約定的投資期內;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於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額的50%,也就是投資於單一項目的基金不可以擴募;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風控機制
主要防止私募基金成為集團公司自融工具,防止私募基金集團化運營等違法違規情況發生。
為了規避基金備案,對於投向單一項目的私募基金,有的基金管理人將多隻此類基金組合成一隻“新基金”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實際上這隻基金運作時不是集合投資、分散投資,而是明確將某部分資產指向性投向某個項目。本條主要禁止此類情況。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存續期不得少於5年,但要特別關注在“存續期不得少於5年”之前的“約定”二字。即
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須在基金契約中事前約定不少於5年的存續期,實際操作中如出現項目無法退出需要展期或觸及止損線需要提前清算的情形,可按契約約定展期或清算,並不算違規。
股權投資範圍
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
股權類資產,股權基金是否可以投資債權?接近監管人士指出,允許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一部分債權,但投資債權的部分是為了與股權投資相配合,股權投資基金仍以股權投資為主。
防範利益衝突
第三十六條【防範不同基金間的利益衝突】,主要解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平行基金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對同一管理人來說,如果第一隻基金還沒有投出去,這時針對相同標的發起第二隻平行基金對第一隻基金的投資者是不公平的。
過渡期限
過渡期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點:
一是2020年4月1日,在此之後,協會不再辦理不符合新備案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
二是2020年9月1日,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新備案須知第二條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2020年9月1日之後不得新增募集規模和投資,到期應進行清算。
規定內容
一、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總體性要求
協會為
私募投資基金辦理備案不構成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亦不構成對管理人和私募投資基金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風險並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二)【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範圍】私募投資基金不應是借(存)貸活動。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質的募集、投資活動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範圍:
1.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2.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
3.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定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鈎;
4.投向保理資產、
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衝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5.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三)【管理人職責】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不得從事與
私募投資基金有利益衝突的業務。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託人責任轉委託。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
(四)【託管要求】私募投資基金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嚴格履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規定的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契約約定免除其法定職責。基金契約和託管協定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明確約定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在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履行託管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契約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報告。
契約型
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基金契約約定設定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或基金受託人委員會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託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投資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後獲取並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託管人。
(五)【合格投資者】
私募投資基金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對外募集。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六)【穿透核查投資者】以合夥企業等非法人形式投資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投資者為依法備案的資產管理產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管理人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和協會的相關規定,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
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
(七)【投資者資金來源】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購買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核實投資者對基金的出資金額與其出資能力相匹配,且為投資者自己購買私募投資基金,不存在代持。
(八)【募集推介材料】管理人應在私募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資者介紹管理人及管理團隊基本情況、託管安排(如有)、基金費率、存續期、分級安排(如有)、主要投資領域、投資策略、投資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業績報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還應向投資者詳細揭示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意向投資項目(如有)的主營業務、估值測算、基金投資款用途以及擬退出方式等信息,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基金契約、公司章程和合夥協定(以下統稱“基金契約”)實質一致。
(九)【風險揭示書】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
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情況,充分揭示各類投資風險。
私募投資基金若涉及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係、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私募投資基金未能通過協會備案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向投資者進行詳細、明確、充分披露。
投資者應當按照《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風險揭示書中“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項聲明簽字簽章確認。管理人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進行
私募投資基金季度更新時,應當及時更新上傳所有投資者簽署的風險揭示書。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列投資者可以不簽署風險揭示書。
(十)【募集完畢要求】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並簽署備案承諾函承諾已完成募集,承諾已知曉以私募投資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所應承擔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後果。
本須知所稱“募集完畢”,是指:
1.已認購契約型
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基金契約,且相應認購款已進入基金託管賬戶(基金財產賬戶);
2.已認繳公司型或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並進行工商確權登記,均已完成不低於100萬元的首輪實繳出資且實繳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管理人及其員工、
社會保障基金、
政府引導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
社會公益基金的首輪實繳出資要求可從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
(十一)【封閉運作】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
創業投資基金,下同)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後不得開放認/申購(認繳)和贖回(退出),基金封閉運作期間的分紅、退出投資項目減資、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以及基金份額轉讓不在此列。
已備案通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
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
1.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夥型;
2.基金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3.基金處在契約約定的投資期內;
4.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於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50%;
5.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十二)【備案前臨時投資】
私募投資基金完成備案前,可以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現金管理工具。
(十三)【禁止剛性兌付】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以及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限定損失金額和比例。
投資者獲得的收益應當與投資標的實際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類似存款計息的方法計提並支付投資者收益。管理人或募集機構使用“業績比較基準”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等概念,應當與其合理內涵一致,不得將上述概念用於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預期收益,使投資者產生剛性兌付預期。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得通過設定增強資金、費用返還等方式調節基金收益或虧損,不得以自有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先行承擔虧損的形式提供風險補償,變相保本保收益。
(十四)【禁止資金池】管理人應當做到每隻
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存在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違規操作。
(十五)【禁止投資單元】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資基金內部設立由不同投資者參與並投向不同資產的投資單元/子份額,規避備案義務,不公平對待投資者。
(十六)【組合投資】鼓勵私募投資基金進行組合投資。建議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於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或項目所占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比例。
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投資於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或項目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
(十七)【約定存續期】
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約定明確的存續期。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約定的存續期不得少於5年,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十八)【基金槓桿】私募投資基金槓桿倍數不得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槓桿倍數要求。開放式私募投資基金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分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內設定極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級安排進行利益輸送、變相開展“配資”等違法違規業務,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十九)【關聯交易】
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防範利益衝突,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和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上述關聯交易是指私募投資基金與管理人、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為。
管理人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不得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與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
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涉及關聯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迴避安排等。
管理人應當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時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檔案。
(二十)【公司型與合夥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記和投資者確權】公司型或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設立或發生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十一)【明示基金信息】私募投資基金的命名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的規定。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契約中明示
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投資策略、投資限制、費率安排、核心投資人員或團隊、估值定價依據等信息。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應當為人民幣1元,在基金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
(二十二)【維持運作機制】基金契約及風險揭示書應當明確約定,在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
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對私募投資基金的職責不因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執行註銷管理人登記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註銷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契約的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材料信息真實完整】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和持續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管理人應當上傳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承諾函、基金契約、風險揭示書和實繳出資證明等簽章齊全的相關書面材料。
協會在辦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時,如發現私募投資基金可能涉及複雜、創新業務或存在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潛在風險,採取約談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及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等方式的,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二十四)【信息披露】管理人應當在
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和投資運作中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向投資者依法依規持續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資架構、特殊目的載體(如有)的具體信息、槓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如有)、資金賬戶信息、主要投資風險以及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管理人應當及時將上述披露的持續投資運作信息在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進行備份。
(二十五)【基金年度報告及審計要求】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送私募投資基金年度報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管理人、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檔案,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二十六)【重大事項報送】
私募投資基金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相關事項並向投資者披露:
1.管理人、託管人發生變更的;
2.基金契約發生重大變化的;
3.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4.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財產糾紛的;
5.投資金額占基金淨資產50%及以上的項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二十七)【信息公示】管理人應當及時報送
私募投資基金重大事項變更情況及清算信息,按時履行私募投資基金季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的,在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累計達2次的,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對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後,協會將通過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私募投資基金基本情況。對於存續規模低於500萬元,或實繳比例低於認繳規模20%,或個別投資者未履行首輪實繳義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協會將在公示信息中持續提示。
(二十八)【基金契約的終止、解除與基金清算】基金契約應當明確約定基金契約終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對於協會不予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告知投資者,及時解除或終止基金契約,並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清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基金到期日起的3個月內仍未通過AMBERS系統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的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的,在完成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之前,協會將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
(二十九)【緊急情況暫停備案】協會在辦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過程中,若發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暫停備案:
1.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3.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4.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5.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議的;
6.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7.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8.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惡意規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和本須知要求,向協會和投資者披露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三十)【證券投資範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契約、期權契約、證券類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三十一)【開放要求和投資者贖回限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應當統籌考慮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潛在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設定匹配的開放期,強化對投資者短期申贖行為的管理。
基金契約中設定臨時開放日的,應當明確臨時開放日的觸發條件,原則上不得利用臨時開放日的安排繼續認/申購(認繳)。
(三十二)【規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徵相匹配,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採取一種業績報酬提取方法,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業績報酬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私募投資基金連續兩次計提業績報酬的間隔期不應短於3個月。鼓勵管理人採用不短於6個月的間隔期。管理人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或在私募投資基金清算時計提業績報酬的,可不受上述間隔期的限制。
(三十三)【投資經理】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投資經理,投資經理應當取得
基金從業資格並在協會完成註冊。投資經理髮生變更應當履行相關程式並告知投資者。
(三十四)【股權投資範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轉債、市場化和法治化債轉股、股權類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三十五)【股權確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入股或受讓被投企業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應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管理人應及時將上述情況向投資者披露、向託管人報告。
(三十六)【防範不同基金間的利益衝突】管理人應當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
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有效防範私募投資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資基金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在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尚未完成認繳規模70%的投資(包括為支付基金稅費的合理預留)之前,除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之外,管理人不得設立與前述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範圍、投資階段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
四、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特殊備案要求
(三十七)【投資方式】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主要採用
基金中基金的投資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資產應當投資於依法設立或備案的資產管理產品。
(三十八)【槓桿倍數】分級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投資跨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所投資的私募投資基金的最高槓桿倍數要求。
(三十九)【單一投資者】僅向單一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依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募集設立的私募資產配置基金,除投資比例或者其他基金財產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契約約定外,其他安排參照本須知執行。
五、過渡期及其他安排
本須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協會之前發布的自律規則及問答與本須知不一致的,以本須知為準。為確保平穩過渡,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協會於2020年4月1日起,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本須知第(二)條中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該私募投資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後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到期後應進行清算,原則上不得展期。
私募投資基金投向債權、收(受)益權、不良資產等特殊標的的相關要求,另行規定。
協會再次重申,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做到非公開募集、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管理人應當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投資者應當“收益自享、風險自擔”,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不是“一備了之”,請管理人持續履行向協會報送私募投資基金運作信息的義務,主動接受協會對管理人及私募投資基金的自律管理,協會將持續監測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社會評價
永安國富資產副總經理兼合規負責人瀋吉凡表示,新備案須知的發布,有利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運作,提升私募基金行業運行的效率和質量,細化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各項操作規則,強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資金來源與出資能力相匹配的核實責任,有效落實賣者有責的義務。
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瀋吉凡認為,新備案須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規範運行私募基金提供了具有實操性的指引,有利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內控管理機制上更加規範化、制度化,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此外,夯實了私募基金各相關主體在私募基金運行過程中的責任,加大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和應盡義務。
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陽表示,新備案須知進一步釐清了私募基金產品與“借貸”的本質區別,強調基金收益應與投資標的業績掛鈎,禁止剛性兌付,有利於引導私募基金市場向專業化方向健康發展。同時,新備案須知對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產品實現了差異化監管,對基金募集完畢及增加規模方面的內容,也體現了這種差異化監管的思路。此外,對
政府引導基金等差異化監管也有相應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