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背景 1644年清兵入關時,天主教入華已62年,傳教士
湯若望 協助編制曆法,獲清廷信任,天主教在華得以迅速發展;
1664年,耶穌會住院共38所,
耶穌會士 來華人數累計82人,全國的教堂已經有156座,全國天主教徒達245000人之多。
康熙帝 1665年,
楊光先 發表《辟繆論》,批評湯若望曆法不準,當時
顧命大臣 鰲拜 不滿漢人及外邦人參議朝政,於是支持楊光先,把湯若望收押獄中,天主教在華發展直挫,史稱“曆獄”。
往後,康熙帝執政,推倒
鰲拜 ,重新起用外邦人。
南懷仁 利用西方發明貢獻清朝,建立
天主教 士的聲望,南懷仁亦與
利類思 與安文思共同上奏,為
湯若望 平反。
1669年(康熙八年)9月5日,康熙頒旨:“惡人
楊光先 捏詞天主教系邪教,已經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惡亂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康熙初年,成為
傳教士 在中國的蜜月期。
1689年,清朝與俄羅斯準備劃訂疆界,商議
尼布楚條約 ,精於拉丁文的傳教士負責代表中方與俄人溝通,這條條約最終亦是以拉丁文簽訂。南懷仁等亦協助清廷鑄造火炮,鎮壓
三藩之亂 。他們準確預測
日食 ,使皇帝可以為相關祭奠做好準備;一些
耶穌會 傳教士則成為宮廷畫家。
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下達一道容教令:“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
直隸 各省可也。”這道容教令,標誌著傳教士的勢力攀上高峰。
爭論序幕 禮儀之爭的序幕,背後是一場
天主教 “華化”的爭論。1601年,義大利
耶穌會 傳教士 利瑪竇 抵達北京,一度自喻為“
西僧 ”,但他旋即發現中國文化由儒家士大夫掌握。他相信要中國人接受天主教,必須從
士大夫 階層著手,他於是改稱為“
西儒 ”,研習儒家文明,穿起士大夫服飾,向中國人介紹
記憶術 、地圖、天文等西方技術,以此表明他們並非“
西夷 ”。
利瑪竇 然而,中國的祖先崇拜近乎天主教徒有關拜偶像的描述,如何處理祖先崇拜成為天主教入華的關鍵。利瑪竇決定指祖先崇拜只是尊敬祖先的世俗儀式;只要不摻入祈求、崇拜等迷信成分,本質上並沒有違反天主教教義。他又主張以“
天主 ”稱呼天主教的“神”(英語的“God” 或拉丁文的 Deus),並指“上帝”概念早已在存在中國上古文獻。
利瑪竇 的傳教方式為
耶穌會 傳教士 奉行,稱為“利瑪竇規矩”。
1610年,利瑪竇去世,死前指定義大利人
龍華民 接任教會中職務,龍華民成為引發“禮儀之爭”的第一人。他1597年(明萬曆二十五年)進入中國,先在
韶州 傳教,1609年入北京,對利瑪竇的思想和傳教方法有不同看法,但利瑪竇死後才提出。當他接任中國耶穌會總會長後,主張廢除“天”、“上帝”、“
天主 ”、“靈魂”等詞,一律採用譯音,並天是指蒼蒼之天,而“上帝”並不是代表造物主,主張把Deus譯為“陡斯”。也有人主張只許用“天主”,而不能用“天”與“上帝”之稱。
耶穌會 教士雖然對兩派主張意見分歧,但為避免紛爭鬧大,耶穌會決定焚毀五十多篇反對
利瑪竇 的作品,統一該會立場,這次糾紛亦只成為會內事務,但到了1628年,在華
傳教士 亦曾在江蘇
嘉定 舉行會議,討論敬祖及Deus的譯名問題。與會者意見很不一致,但最終認為敬孔祭祖問題應沿用“利瑪竇規矩”;對於譯名,則主張採用龍華民一派的音譯。
直至
多明我會 介入,禮儀之爭才正式升級。多明我會在華傳教事業,起步較耶穌會略遲。當耶穌會教士在中國朝廷及士大夫階層享有聲望時,1631年1月2日或3日,多明我會的
高奇 神甫才從
菲律賓 抵達中國福建北部的
福安 ,正式開始對華傳教,接任的黎玉范神甫向教廷報告,指責耶穌會寬容中國信徒祭祖、尊孔,終引起
羅馬教廷 介入。
政治風波 羅馬早期反覆立場 早期的禮儀之爭仍是基督教徒的學術問題,並未演化成國家之間的政治議題,但隨著各在華
天主教 會的競爭加劇,教會各自尋求羅馬教廷的支持,爭論才演化成政治事件。事件中,
羅馬教廷 的態度亦多次轉變。
1643年,
多明我會 士黎玉范返回歐洲,向羅馬教廷傳信部提出十七個問題,控告
耶穌會士 :
一、中國信徒是否應與其它天主教徒同例,每年舉行認罪及聖餐一次?
二、教士對婦女行洗禮時,可否不用口津及鹽,以及免除過量之塗油?
三、中國信徒如
放債 時,是否允許其徵收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如系以放債為生,在其皈信天主之後,是否讓其繼續經營此種營業?
四、是否允許中國信徒向社會祭神典禮捐獻財物?
五、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政府舉行之祭典?
六、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孔典禮及喪葬祭拜之儀?
七、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拜祖先牌位之典禮及舉行其它祀祖儀式?
八、在對中國人舉行洗禮之先,應否告其
天主教 之教義絕對禁止敬拜偶像及舉行其它祭典?
九、中國信徒尊敬孔子,可否用“聖”字?
十、中國信徒在其會堂中所懸匾額,對於皇帝應否用“萬歲”字樣?
十一、對於中國非信教徒,可否舉行彌撒典禮?
1645年9月12日,羅馬教廷經
教皇 英諾森十世 批准,發布通諭禁止天主教徒參加祭祖祀孔,但到了1651年,
耶穌會 教士
衛匡國 到羅馬向教皇申辯,1656年教皇
亞歷山大七世 決定準許
耶穌會士 照他們的理解參加祭孔等活動,只要不妨礙教徒的根本信仰。這兩道矛盾的命令反映教廷對這一爭論仍未有結論。
在華教士分裂 1667年,因“曆獄”而被羈押在廣州的包括
耶穌會 、
多明我會 、
方濟各會 會士共23人召開了一場長達四十天的會議,討論在華傳教的方針,最後通過的決議之一,是遵守1656年
教皇 的裁定。其中多明我會士
閔明我 始終持不同意見,在獲釋後立即返歐,並於1676年在
馬德里 出版《中國歷史、政治、倫理和宗教概觀 (Tratados historicos, politicos, ethicos y religiosos de la monarchia de China)》一書上冊,三年後又出版下冊,抨擊在華
耶穌會士 的傳教方式,羅馬的耶穌會總會於是緊急將該書寄至中國,並要求各地的會士傳閱並提供駁斥的論據。
羅馬教廷 經過討論,決定不更改1656年的命令。
1687年,法王
路易十四 派遣法國耶穌會士
白晉 以修訂曆法的名義赴華,在北京建立法國耶穌會。該會成員大多反對所謂“
利瑪竇 規矩”。法國
巴黎外方傳教會 是1653年成立的傳教機構。
1693年(
康熙 三十二年)3月26日,巴黎外方傳教會的
閻當 主教打破各方妥協,在他所管轄的福建代牧區內,發布了禁止中國教徒實行
中國禮儀 的禁令,自此將爭議迅速擴大。使這一原本純宗教學術的問題,逐漸演變成為清王朝和
梵蒂岡 之間的國家政治之爭。梵蒂岡在1701年(康熙四十年)和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先後派
鐸羅 和
嘉樂 兩位特使來華,期間
羅馬教廷 也發布了一系列的禁教令。鐸羅使華以失敗而告終,嘉樂來華後“康熙接見嘉樂宗主教前後共十三次,禮遇很隆,對於敬
孔敬 祖的問題,當面不願多言,也不許嘉樂奏請遵行禁約。嘉樂宗主教因有了鐸羅的經歷,遇事很謹慎。看到事情不能轉圓時,乃奏請回羅馬。”
教皇極終禁令 雖然之後的歐洲輿論認為
儒教 是一種哲學而非宗教——因為它不符合西方宗教的標準,但
教皇 堅持儒家的祭典與
天主教 教義衝突。
1704年11月20日,教皇
克雷芒十一世 (Pope Clement XI, 1700年-1721年在位)發出禁約,規定:
一、西洋地方稱呼天地萬物之主用“斗斯”(Deus [God]) 二字,此二字在中國用
不成話 ,所以在中國之西洋人,併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經日久。從今以後,總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只稱呼天地萬物之主。如“
敬天 ”二字之匾,若未懸掛,即不必懸掛,若已曾懸掛在天主堂內,即當取下,不許懸掛。
二、春秋二季,祭孔子並祭祖宗之
大禮 ,凡入教之人,不許作主祭、助祭之事,連入教之人,並不許在此處站立,因為此與
異端 相同。
三、凡入
天主教 之官員或進士、舉人、生員等,於每月初一日、十五日,不許入
孔子廟 行禮。或有新上任之官,並新得進士,新得舉人生員者,亦俱不許入
孔廟 行禮。
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入祠堂行一切之禮。
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裡,或在
墳上 ,或逢弔喪之事,俱不
許行 禮。或本教與別教之人,若相會時,亦不許行此禮。因為還是異端之事。凡入天主教之人,或說我並不曾行異端之事,我不過要報本的意思,我不求福,亦不求免禍,雖有如此說話者亦不可。
六、凡遇別教之人行此禮之時,入
天主教 之人,若要講究,恐生是非,只好在旁邊站立,還使得。
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
神主 ”等字眼,又指牌位上有靈魂。要立牌位,只許寫亡人名字。再者,牌位作法,若無異端之事,如此留在家裡可也,但牌位旁邊應寫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
以上我雖如此定奪,中國餘外還有別樣之理,毫無
異端 ,或與異端亦毫不相似者,如齊家治國之道,俱可遵行。今有可行與不可行之禮,俱有教王之使臣定奪。有與天主教不相反者,許行,相反者,拒決斷不許行。”
公元1715年,
教皇 克雷芒十一世 又頒布“自登基之日”(the Bull Exilladie)的通諭,重申必須絕對遵守1704年的禁令,否則將受逐出教會的處罰。所有
傳教士 必須宣誓服從。
中國的反制 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
羅馬教廷 帕特使
多羅 來華,1707年多羅在南京發布禁令,康熙令將多羅押往澳門交
葡萄牙 人看管。1710年,多羅死於澳門監獄中。
康熙四十四年(1707年),康熙帝為澄清中國禮儀之爭,派遣法國
天主教 傳教士 艾若瑟 出使羅馬教廷,
樊守義 隨行。艾若瑟,樊守義到達羅馬後,將康熙皇帝關於多羅來華及中國禮節問題和西洋教務問題的旨意,詳細向
教皇 呈述。教皇不願艾若瑟返回中國,至1718年,羅馬教皇收到康熙皇帝朱筆文書,方才放行。
康熙六十年(1721年)康熙閱取羅馬教廷特使
嘉樂 所帶來的“自登基之日”禁約後說:
“覽此條約,只可說得西洋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等人無一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條約,竟與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彼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欽此。”
耶穌會士 為此頗為擔憂。因此在嘉樂宣布教皇諭旨時,附加了八條變通的辦法:
一、準許教友家中供奉祖宗牌位;牌位上只許寫
先考 、先妣姓名,兩旁加注
天主教 孝敬父母的道理。
二、準許中國對於亡人的禮節;但是這些禮節應屬非宗教性質的社會禮節。
三、準許非宗教性質的敬孔典禮。孔子牌位若不書寫"靈位"等字,也可供奉,且準上香致敬。
四、準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叩頭。
五、準許在
喪禮 中焚香點燭,但應當聲明不從流俗迷信。
六、準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供陳果蔬,但應當聲明只行社會禮節,不從流俗迷信。
七、準許新年和其它節日在改正的牌位前叩頭。
八、準許在改正的牌位前焚香點燭,在墓前供陳果蔬。”
但這並沒有使康熙皇帝改變主意,傳旨曰:“中國道理無窮,
文義 深奧,非爾等西洋人所可妄論。”
1721年3月,
嘉樂 離華返歐。1733年,北京的兩位主教向
教徒 宣布“嘉樂八條”及1715年
教皇 通諭,令其遵守。1735年,教皇
克雷芒十二世 (Pope Clement XII, 1730年-1740年在位)認為“嘉樂八條”與教義不合,宣布廢除。
教宗
本尼狄克十四世 於是在1742年頒布“自從上主聖意”(Ex quo singulari),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
本尼狄克 十四通諭宣布之後,“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
何國 何會,悉遵
教皇 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
教廷態度的變化令雍正帝不滿,諭旨說: “中國有中國之教,西洋有西洋之教;彼西洋之教,不必行於中國,亦如中國之教,豈能行於西洋?!”
之後
雍正帝 載此下令禁教。而乾隆時期,
傳教士 雖在宮中受到很高禮遇,但仍不能在華展開傳教。
嘉慶 、
道光 兩朝繼續執行禁教政策,
天主教 在中國只能採取地下發展的形式。
爭議結束 1932年,發生的日本
耶穌會 所辦的
上智大學 部分發生參拜
靖國神社 不行禮的事件即所謂“上智大學事件”,引起了當時的
日本軍部 的強烈反彈。時任
廣島 主教 Johannes Ross(1875年—1969年) 為解決這一問題,遂展開對教史的研究試圖找出有利的案例和證據。結果發現1258年時教廷曾頒發一件通諭,允許教徒可以參加非基督教的儀式,由於此諭先於中國禮儀之爭,因此對重視傳統的
羅馬教會 而言,具有相當的威望。在幾經討論之後,
羅馬教廷 發布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神社中低頭行禮,因為此舉“除了表示他們對祖國的熱愛,對天皇的忠誠外,別無他意”。
該事件為日後解決中國禮儀之爭埋下了伏筆。1934年,
溥儀 在日本
關東軍 的扶植之下登基為
滿洲國 皇帝,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
梵蒂岡 不顧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的反對,承認滿洲國政權,因此再度面臨兩個多世紀以前的禮儀問題。由於滿洲國政府在回復吉林主教高德惠的訊問時,答覆曰:“尊孔儀式的目的,就是彰顯對孔子的崇敬之情,絕對不帶宗教的特質。”再加上有先14年本
神社 事件的前例,教宗
庇護十一世 於1935年發布命令,要求滿洲國
教區主教 應謹慎確認祭孔無宗教特質,而神職人員在行過反對中國禮儀的宣誓之後,還應等待主教們的指導,以避免疑惑和爭執。
1939年,教宗
庇護十二世 (Pope Pius XII,1939年-1958年在位)頒布“眾所皆知”(Plane compertum est)
通諭 :
“允許教徒參加祭孔儀式;可以在教會學校中放置孔子之肖像或牌位,並容許鞠躬致敬;如果教徒必須出席帶有迷信色彩的公共儀式時,必須抱持消極的態度;在死者或其遺像、牌位之前鞠躬,是被允許且是適當的。”
就這樣,1939年,羅馬教廷終於撤消對中國教徒祭祖祭孔習俗的禁令。但教廷並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後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
此一宣言對亞洲儒家文化圈內的天主教徒亦是一種解放,如越南也在1964年針對祭拜祖先、民族英雄和戰爭亡魂等事,獲得教宗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