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是2022年12月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實施細則。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於修訂《福建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交〔2022〕12號
各設區市(區)交通局,省公路中心,省交通質安中心:
  為加強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提升我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省廳組織修訂了《福建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2月28日

細則全文

福建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提升我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公路法》《福建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及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福建省交通運輸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列入農村公路網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或小交通量農村公路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省廳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安全至上、質量為先、生態環保”的原則,實行“縣為主體、市級監督、省級指導”的建設管理機制。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行業管理,制定農村公路建設補助、管理相關政策,籌措省級補助資金,監督資金使用。
  省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公路中心”)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行業管理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協助制定年度目標任務,檢查督促年度任務推進,考核年度目標完成,組織管理農村公路資料庫;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補助、管理相關政策制定。對市級交通部門建設管理工作開展抽查監督。
  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省交通質安中心”)具體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的行業管理技術性、事務性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農村公路質量抽查及分析情況。
  第五條 各設區市(區)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交通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監管,明確省級切塊補助資金市級分配原則,籌措市級建設補助資金,監督資金撥付使用;組織建立市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編報年度計畫,督促年度任務推進;開展季度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組織年度建設完工項目市級監督抽查。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市、縣兩級的設計審批、質量和安全監督、交竣工驗收範圍的職權劃分由市級交通部門確定。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負責。組織落實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
  縣級路長辦公室積極協調建設資金籌集及用地、用林、環評等審批手續辦理。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交通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建立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負責年度計畫編制,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考核鄉鎮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可以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和一事一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
  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政府投資為主、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預算。
  鼓勵沿線受益單位、企業、個人捐助和利用路邊資源開發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鼓勵推廣以工代賑。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為含有大橋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項目;其他項目為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第九條 市、縣級交通部門應全面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加強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所屬的交通質監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做好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開展質量安全監督指導、檢查;農村公路質量抽檢結果定期上報省交通質安中心。
  第十條 市、縣級交通部門要依照路網規劃目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項目建設計畫。積極推行“陽光工程”制度,將農村公路建設計畫、招標、實施過程等向社會公開,應當接受社會各界尤其是廣大農民民眾監督。
第二章 建設標準與設計管理
  第十一條 縣道原則上採用三級及以上標準設計,交通需求不大或地形條件困難路線可按雙車道四級公路標準設計和實施;鄉道原則上採用雙車道四級(指四級公路6.5米寬路基、6米寬路面)及以上標準,交通需求不大或地形條件困難路線可按腳踏車道四級公路(且路面不低於4.5米)標準設計和實施;村道採用不低於腳踏車道四級公路標準。採用腳踏車道標準建設時,應按要求同步設定錯車道。
  對條件受限的四級公路,結合交通量論證可採用小交通量農村公路技術標準設計和實施。
  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的建設項目,其技術等級為三級公路及以上標準時,面層厚度應不小於22CM,設計抗折強度不低於4.5 Mpa。技術等級為雙車道四級公路標準時,面層厚度應不小於20CM;腳踏車道四級公路標準時,不得小於18CM;設計抗折強度均不低於4.0 Mpa。重載交通載荷等級路段宜按交通情況提高路面設計標準。
  按拼寬方式改造的,拼寬部分新鋪設的路面面層可採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強度設計,但路面抗折強度必須不低於4.0Mpa、厚度不少於18cm。拼寬改造項目,路基儘可能採用單邊加寬方式拓改。
  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應符合現行《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範》要求。
  第十二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採用兩階段設計,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農村公路新改建項目安全設施、排水、防護及公路附屬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鼓勵結合農業生產、旅遊觀光等需要,利用棄土場、有利地形等條件,因地制宜同步設計、建設停車點、休息區、觀景台等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設計時應當做好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的保護。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重大設計變更或較大設計變更應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章 建設管理和數據更新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實行電子招投標。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積極推進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包機制、項目代建制,探索建養一體化等建設模式。
  第十七條 重要農村公路及縣道三級以上建設項目積極推行標準化施工,實行“首件分析”制,推行構件集中預製、水泥混凝土路面強制攪拌、三輥軸施工工藝和7日預取芯機制。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建立“政府監督、專業抽檢,民眾參與、施工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積極探索和推廣各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方式,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業主依照相關法規自主決定工程監理形式。監理單位或組織應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農村公路質量保修期和質量保證金應在施工契約中約定。農村公路質量保修期自交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農村公路項目為1-2年,重要農村公路項目為2-3年。農村公路質量保證金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採取工程質量保險、擔保或銀行保函等其他保證形式的,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應依照我省交通建設項目信用考核辦法相關規定,開展農村公路建設信用考核。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應規範項目的內業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整理保管項目內業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做好歸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報告制度。縣級交通部門每月應及時報送本轄區農村公路當月建設進度,市級交通部門審核後於每月25日前上報省公路中心。
  市、縣級交通部門應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採用交、竣工合併驗收(以下稱驗收),也可以多個項目一併驗收。交、竣工合併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邀請縣級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參加,按規定形成交竣工驗收報告,報縣級交通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開展質量鑑定及驗收。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由市或縣級交通部門制定簡化程式開展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業主對通過驗收的項目,應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向檔案管理部門和管養責任主體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項目建設改造後,應及時開展養護登記和管養交接,並在當年度農村公路年報編制時及時更新信息,及時列入農村公路管養補助範疇。
  第二十八條 現行農村公路年報數據信息與實際不符的信息更新,由縣級交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檔案包括資料庫信息、擬更新信息、佐證材料等),市級交通部門出具覆核結論報省公路中心,省公路中心核實後定期更新。路網布局規劃方面的信息更新,僅涉及路線原起終點延伸、局部路段走向調整等的,由省公路中心核實後直接更新;其餘涉及路線行政等級調整、新增路線等的,需履行規劃調整程式,並報省廳同意後由省公路中心更新數據信息。
第四章 省級補助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資金切塊、年度備案、監督抽查”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任務和省補資金切塊下達後,各設區市(區)應及時分解下達給各縣(市、區),落實到符合省補條件的具體項目並加快實施。縣級交通部門應加強項目管理和工程督促,儘早形成實物工作量,發揮省補資金使用效益。對進展嚴重滯後的項目,要加強督促督辦,對項目無法實施的,應將資金及時調整使用,確保年度任務完成。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交通部門對完工項目執行取芯 100%覆蓋;市級交通部門要強化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監管,並落實好市級監督職責(市級監督清單由省公路中心制定),對完工項目的抽檢比例不低於年度備案省補完工項目數的30%,其中取芯抽檢10%。市級交通部門應於每年12月30日前將當年度建設完工項目市級抽檢監督情況及省補資金安排情況報備省公路中心。
  第三十二條 省公路中心對市級交通部門農村公路工作情況進行抽查評估,評估項目比例不低於地市備案省補完工項目數的5%,抽查評估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省級抽查評估發現的問題,移交市級交通部門負責督促閉環整改。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交通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使用省級補助資金項目的審核把關。縣級交通部門對上報項目及有關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主要責任,市級交通部門負審核監督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或虛報完工規模或建設標準等套取省級補助資金的,上級交通部門應將問題線索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依規處理;並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轉包、違法分包等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設區市年度建成規模低於年度計畫完成規模90%的,扣減該市級交通部門年度績效2分,情節嚴重調減次年度建設省級補助資金安排。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發的《福建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閩交建〔2018〕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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