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

2014年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5號印發《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該《辦法》分表彰的對象,表彰的標準,表彰數額的計算,表彰的申請、審批和管理等7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3年12月30日頒發的《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26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4〕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辦法

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
為鼓勵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在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作出成績和貢獻的華僑,根據《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表彰的對象
華僑(包括華僑個人、華僑社團、華僑投資企業,下同)無償捐贈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用於下列事項的,均按本辦法表彰: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二、表彰的標準
(一)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貢獻獎”獎匾和榮譽證書。
(二)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不足1000萬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獎匾和榮譽證書。
(三)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特別貢獻獎”獎匾和榮譽證書,同時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築物上立碑及舉行有關儀式,但應事先徵得捐贈者的同意。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再對僑捐項目進行立碑表彰。
(四)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三、表彰數額的計算
(一)華僑在本省不同地區、不同年度、不同項目捐贈的款物可合併計算。
(二)對多次捐贈者可以重複表彰,其重複表彰金額從上次表彰後起算。但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且未立碑表彰的,其已表彰金額可以重複計算。
(三)以外匯(幣)捐贈折算的人民幣價格,按收匯當天所在地的國家外匯兌換牌價;以實物捐贈折算的價格,比照受贈時國內同類商品價格。
(四)凡歸屬明確,審批手續完備,以設立基金方式捐贈的金額,以進入基金賬戶的本金為準。
四、表彰的申請、審批和管理
(一)凡申請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的,憑捐贈款物清單、捐贈確認文、縣級以上受贈單位主管部門捐贈款物到位證明、獎勵申報表,向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申請表彰。
(二)各級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辦理表彰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具體工作。
在本省內不同地方捐贈款物的,可按捐贈人意願由捐贈人原籍地或接受捐贈款物較多地方的僑務辦公室統一申報。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的,授權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和統一製作碑、獎匾和榮譽證書,製作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儀式由省人民政府舉行,也可以委託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舉行,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捐贈人或委託人頒獎,發獎的形式、規模、授獎時間須事先向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通報。對捐贈人表彰進行公開報導,應當按照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並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六、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國際友人或社會團體,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國際友人的國內眷屬在我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可參照本辦法給予表彰。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3年12月30日頒發的《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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