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福建省泉州賢鑾福利基金會是愛國僑胞何瑤煌先生捐資創辦的社會福利事業。何老先生祖籍泉州東海法石美山村,1923年7月6日出生於清貧農家,2004年4月6日因病逝世。何老先生生長在風雨飄零的舊中國,自幼家貧,7歲慈父亡故,少年失學,賴慈母十指辛勞,維持生計。兒時望校門而興嘆,及長欲謀生無門,後離鄉背井,遠赴新加坡,在新加坡與其兄何瑤焜先生歷盡艱難挫折,終於事業有成。何老先生兄弟歷盡海外滄桑,始終心向祖國,情系家鄉,寸草春暉,思親圖報。他們飽嘗輟學之痛的風霜閱歷刻骨銘心,樹立教育為立國之本,人才乃強國之源的卓識遠見。早在上世紀50年代,當時還處於發展階段的何瑤焜、何瑤煌昆仲深感家鄉教育落後,於是在東海後厝捐資興辦東海中心國小。1958年農業合作化,他兄弟倆為村里捐資修路、築碼頭,資助孤寡貧困者,扶持慈善事業,同時還捐資支持東海保健院、華僑大學、廈門華僑博物院的建設。之後,何老又與胞兄帶頭捐資籌集200多萬元創辦東海農業中學(1969年更名為東海中學)。
改革開放伊始,何老先生事業發展如日中天,他情系故土,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幫助下,於1980年捐資50萬美元及兩部電梯,在泉州市區九一街口興建圓形高樓,銘記父母辛勞撫育恩澤,命名為"賢鑾福利大廈",並成立福建省泉州賢鑾福利基金會。建立"賢鑾獎",旨在支持地方教育事業,激勵培育優秀人才,為振興科教事業傾注赤子的心血和財力,作出了無私的奉獻。
"賢鑾獎"頒獎至今連續27屆,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結合科教事業發展情況,擇優獎勵優秀學子。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賢鑾獎"的獎學、青少年科技獎、助學工作,在實踐中不斷改革和完善,獎掖範圍廣、層次多,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如(1)與時俱進,不斷調整獎學、青少年科技獎、助學獎金適當比例;(2)中考優秀生獎的名額分配,甲等獎各類學校都可以競爭,乙等獎根據辦學條件對一般中學適當照顧名額;(3)高考優秀生獎的名額分配,甲等獎、乙等獎各類學校都可以競爭,丙等獎則根據辦學條件對一般中學適當照顧名額;(4)針對外來工子女不斷增加的實際情況,按照"平等、融入、成才"的要求,在國小優秀畢業生獎列出外來工子女專項名額,保障外來工子女的合法權益;(5)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優秀貧困生完成學業,分別在華僑大學、泉州師院、黎明大學設立"賢鑾優秀貧困生獎";(6)為了支持職業教育發展,促進中職學生職業技能全面提高,撥出專項資金用於獎勵中職學生參加技能大賽獲獎者;(7)鼓勵支持中學生參加各項競賽,促進素質教育深入開展,對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學科競賽和國家級、省級五科競賽獲獎者;國家和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獎者;國際、國家和福建省青少年電腦機器人競賽獲獎者分別給予嘉獎;(8)根據學校科技教育發展需要,分別撥出專項資金,支持設立福建省科協"賢鑾科學教育基金專項獎",泉州市科協"泉州市青少年賢鑾科技獎",鯉城、豐澤、洛江三區(包括市直中國小)"青少年賢鑾科技創新獎";(9)支持泉州開智學校、泉州盲聾啞學校、何瑤煌希望國小、東海中學獎教獎學工作;(10)與泉州新概念培訓學校、泉州白金漢英語培訓學校合作免費開展英語助學、扶優培訓等等。
2015年"賢鑾獎"獲獎人數達1037人次,發放獎助學金和社會福利金達113.17萬元。28年來,共有10721人次優秀學子和先進科技工作者榮獲"賢鑾獎",發放獎、助學金和社會福利金達1659.31萬元。
何瑤煌先生心繫家鄉,熱心公益事業,奉獻社會,造福桑梓,在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得到各級政府的支持和讚譽。福建省人民政府先後於1985年、1990年、2000年三次為何瑤煌先生頒發金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泉州市人民政府也給予表彰。2004年省、市人民政府又為何瑤煌先生立碑表彰,以頌揚其慷慨捐資,興學育才的突出貢獻。
20多年來,泉州賢鑾福利基金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要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中國夢,任重道遠。青少年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是實現中國夢的主力軍、生力軍。我們要在地方黨政和主管部門的領導關心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基金會管理條例》,加強自身建設,不斷完善獎學、助學機制,開闢賢鑾福利事業新的局面,為科教興市作出更大的貢
建設宗旨
支持地方科教事業,為祖國建設培育英才
業務範圍
(一)主要用於教育、科技獎學、獎優;
(二)資助貧困學校,貧困學生;
(三)資助社會福利事業。
組織機構
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共5名,常務理事9名。
理事成員
第一屆(1986.9-1989.9)
永遠會長:何瑤焜
名譽會長:陳榮春 王今生 蔡友敬 鄭玉約 張毓秀
會 長:何瑤煌
理 事 長:何瑤煌
副理事長:黃聯釧 曾國傑
監 事 長:吳序良
常務理事:許彥夫 何建南 伍澤旭 洪鎮盤
理 事:王濟弱 林 竹 黃長泰 呂文俊
第二屆(1990.1-1994.5)
名譽會長:陳榮春 王今生 鄭玉約
會 長:何瑤煌
理 事 長:黃聯釧
副理事長:曾國傑 何燦程 許彥夫
理 事:王濟弱 伍澤旭 黃幫傑 何建南 林 竹 呂文俊 劉賢明
第三屆(1994.5-1997.5)
名譽會長:陳榮春 王今生 鄭玉約 黃聯釧 曾國傑
會 長:何瑤煌
理 事 長:侯昭雄
副理事長:何淡泓 林金鏞
監 事 長:吳序良 黃攸植(副)
理 事:王濟弱 伍澤旭 郭養洛 黃幫傑 何建南 陳兆奎 傅火儒 蔡光育
第四屆(1997.6-2000.7)
顧 問:郭榮輝 薛祖亮 黃少萍 莊泉寶 吳序良 王濟弱
名譽會長:胡平 陳榮春 曾國傑
會 長:何瑤煌
理 事 長:侯昭雄
副理事長:何淡泓 林金鏞
監 事 長:伍澤旭
常務理事:郭養洛
理 事:陳兆奎 蔡光育 吳清標 林培華 何建南 李偉昇 王美珍 蘇迎波
第五屆(2000.8-2003.4)
顧 問:郭榮輝 薛祖亮 黃少萍 莊泉寶 吳序良 王濟弱 陳兆奎 蔡光育
名譽會長:胡 平 曾國傑
會 長:何瑤煌
副 會 長:何漢忠
理 事 長:侯昭雄
副理事長:何淡泓 劉碧霞 林金鏞
監 事 長:伍澤旭
常務理事:郭養洛
理 事:李正清 林培華 何建南 李偉昇 王美珍 蘇迎波 陳心華 杜朴生
第六屆(2003.5-2004.11)
顧 問:郭榮輝 薛祖亮 黃少萍 莊泉寶 吳序良 林金鏞 郭養洛 蔡光育
名譽會長:胡 平 曾國傑
會 長:何瑤煌
副 會 長:何漢忠
理 事 長:侯昭雄
副理事長:劉碧霞
監 事 長:伍澤旭
監 事:王美珍
常務理事:侯昭雄 劉碧霞 林培華 蔡永基
理 事:李正清 何建南 李偉昇 蘇迎波 杜朴生
第七屆(2004.12-2010.1)
顧 問:胡 平 郭榮輝 薛祖亮 黃少萍 莊泉寶 曾國傑 郭養洛
理 事 長:侯昭雄
監 事 長:伍澤旭
常務理事:侯昭雄 劉碧霞 劉一聰 林培華 甘端榮 何燦程 蔡永基
理 事:何漢民 何燦松 何建南 胡雪慧 倪子川 王美珍 李偉昇 蘇迎波
秘 書 長:蔡永基
第八屆(2010.1-2015.4)
顧 問:胡 平 李毓晞 莊善裕 曾國傑 郭榮輝 薛祖亮 黃少萍 郭養洛
理 事 長:侯昭雄
副理事長:劉碧霞 何燦程 莊泉寶
監 事 長:伍澤旭 徐 平
常務理事:蔡永基 劉一聰 甘端蓉 丁 峰 溫錦輝 陳少青 陳東輝 何建南
理 事: 馬榮生 車國強 何漢民 何燦松 何偉南 胡雪慧 楊新輝 郭君山 楊志強 王美珍 李偉昇 蘇迎波 何朝暉
秘 書 長:蔡永基
第九屆(2015.4-2020.4)
理 事 長:劉碧霞
副理事長:何燦程 劉一聰 蔡立民
監 事 長:徐 平 蔡永基
常務理事:徐昌裕 溫錦輝 陳東輝 何建南 車國強
理 事: 何漢民 何偉南 何燦耀 何燦松 何朝暉 胡雪慧 楊志強 陳君璇 黃子達 王美珍 李偉昇 蘇迎波
秘 書 長:劉一聰
內部制度
一、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由專人保管:基金會的行政公章和基金會辦公室公章以及法人私人章由基金會辦公室主任保管,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保管,契約專用章由物業管理員保管。
2.印章管理人必須保證印章的安全可靠,印章必須放置在辦公室里由管理人加鎖保管,不得隨身攜帶。
3.印章管理人因事外出離崗時間較長的,財務專用章或契約專用章必須交由辦公室主任暫時保管;而行政公章和辦公室公章則應由秘書長暫時保管。印章管理人不得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4.印章管理人若因工作變動,必須把印章移交給秘書長指定的相關人員保管。
5.印章若有遺失或被盜,必須及時報告領導或報案。領導應及時採取措施,或聲明作廢並重新刻制。
6.印章的使用不得超越印章的使用範圍。行政公章為綜合的能表達行政權屬的範圍內使用,專用章只在其業務專屬範圍使用,辦公室章只在內部範圍或涉及內勤方面的工作中使用。法人代表私章一般在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和銀行匯票上使用。
7.行政公章使用於經常性的工作的,為固定業務的,理事長已授權由辦公室主任使用。遇有固定業務外的或特殊需要的工作必須使用行政公章的,由秘書長或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簽字指定辦公室主任使用公章。
8.印章管理人員在使用印章時必須進行登記,記錄使用的日期,使用的項目和批准人。
9.印章管理人不得在空白協定或契約,證明以及介紹信上使用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需要使用時,須報請領導同意。工作結束後須立即收回。
10.印章管理人或印章使用的批准人必須對印章的使用負責。若因使用不慎、不當而造成後果的,必須查究使用人或批准人的相關責任。
二、財務管理制度
1.本會的會計、出納由兩個不同的人員擔任(或分別兼任),會計和出納必須忠於職守,賬目和現金不出差錯。
2.賢鑾大廈房屋,店面,廣告位的租金全部入賬登記,不得隱瞞或漏記。出納和物業管理人員必須積極收取租金及時登記入賬。
3.會計人員在年底前按照年度工作計畫結合往年已成定俗的開支情況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4.年度財務預算經辦公室及秘書長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方可執行。嚴禁超額預算開支。
5.經理事會通過的獎、助學、扶貧助殘或有關開支項目,由理事長授權辦公室主任簽發核銷。其他日常開支,本著節儉的原則,採取分級審核的辦法。1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支出,1000至5000元的還應報請秘書長或副理事長審核支出,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長審核支出。一般情況下,經請示,1000元以上的可由辦公室主任先簽發再由秘書長,副理事長或理事長補辦手續。
6.支出的票據,必須寫明開支的項目,數量,金額,經手人必須簽字,方能核銷。
7.購置辦公用品或維修設備的用品,必須先報辦公室主任,再由物業管理人員購買;領取用品的,必須進行登記。
8.物業管理人員必須對基金會的大宗或貴重設備進行登記,建立固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
9.全體員工必須愛護公共財產,公私分明,任何人不得私占公物。造成公共財物損失的應視情況賠償。
10.會計人員應在三月中旬前編制財務年度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同時接受民政廳指派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
三、工作制度
(一)行為規範
1.守法遵紀,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2.員工之間團結協作,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不無事生非,不吵鬧,打架鬥毆,不做有損本會員工形象的事。
3.對租戶態度熱情,服務周到,對租戶的問題或困難能解決的盡力幫助解決,不能解決的給予解釋,反對態度生硬,不聞不問。
4.勤儉節約,注意節能和修舊利廢,愛護公共設施,杜絕一切浪費現象,保持環境衛生,為本會事業做貢獻。
5.發揚勤奮踏實精神,優質高效地完成所擔負的工作。
6.準時參加理事會或辦公室召開的會議,認真聽取會議精神,不遲到早退,不打瞌睡。
7.每天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時間不離崗;工作時間不乾私事。有事外出必須向辦公室主任說明。
8.服從領導,聽從指揮。領導安排的工作,主動接受,認真完成,及時匯報。
(二)考勤制度
1.超過上班時間10分鐘以上到崗者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離崗者即為早退。
2.遲到早退30分鐘以內者計事假半天,超過30分鐘者計事假一天。
3.一個月遲到,早退超過五次(包括五次)者,計曠工一天。
4.未經領導批准而擅自不到崗者,即為曠工。
5.事假必須提前一天以上請假。事假連續三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秘書長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副理事長批准。
6.請病假必須持有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及病歷,得到批准後方可休假。
7.病假三天(含三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秘書長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副理事長批准。如因突發疾病或病假天數已到,不能按時上班的,必須在當日上班10分鐘以內電話通知辦公室主任,而在次日補辦請假手續。
8.婚假按國家規定執行,晚婚假15天,婚假三天。
9.產假按國家規定執行,享受三個半月,晚育又領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為六個月。男員工妻子生產給假一周。
10.員工的直系親屬或供養關係的親屬死亡時給假三天。
11.員工每年的休假天數按規定計算,休假時若單位需要,應來上班,待問題處理完後再給予補休。
(三)處理規定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超過5辭,計曠工1天。
2.一個月事假超過三天者,按日扣發工資。
3.一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者,除按天數扣發工資外,不發年底獎金即第13月工資。
4.曠工者按天數扣發工資,一個月曠工累計達3天者,除扣發工資外,並不發年底獎金。一個月累計曠工5天者以及一年曠工累計15天者予以辭退。
5.病假連續10天者,計事假一天。
6.病假連續超過25天的,自超過之日起開始扣發工資,同時扣發年底獎金。
7.因失職造成後果者,應給予批評,再次失職即扣發當日工資;因失職造成損失者,除扣發當日工資外並應賠償,造成嚴重損失者還將追究相關責任。
8.因工作出色,有創新或合理化建議而使集體增加收入者,視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效果明顯者獎勵或提升工資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泉州賢鑾福利基金會。基金會系創始人何瑤煌先生為緬懷雙親何光賢、黃鑾治而定名,於1986年創立賢鑾福利基金會。賢鑾福利基金會及賢鑾福利大廈兩個名稱不得更改。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福建省泉州賢鑾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從事公益事業的非政治性民間社會團體,是對捐贈資金和資產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賢鑾福利大廈租金和所有收益為基金會提供長久的經濟來源。基金會設“賢鑾獎”,旨在支持地方科教事業,為祖國建設培育英才。基金會“賢鑾獎”的獎優,獎學範圍,以鯉城、豐澤、洛江區為主,在經濟能力許可下可視情擴大,為科教事業作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系愛國僑胞何瑤煌先生於1982年捐資50萬美元及電梯二部,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現鯉城區人民政府)支持下於市區九一路口無償撥地4.6646畝,並撥鋼材差價50萬人民幣建成十四層賢鑾福利大廈,建築總面積9468.25M。賢鑾福利大廈第十四層的大部分設立永久性賢鑾紀念堂及捐資創始人何瑤煌先生私宅,產權屬何瑤煌先生所有;大廈其餘產權捐贈為福建省泉州賢鑾福利基金會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出售、轉讓、抵押、轉移或改變賢鑾福利大廈全部或部分產權。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泉州市九一路口賢鑾福利大廈十四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主要用於教育、科技獎學、獎優;
(二)資助貧困學校,貧困學生;
(三)資助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熱心教育公益事業的海內外社會賢達;
(二)相關部門的領導;
(三)捐贈人何瑤煌先生家族代表;
(四)“賢鑾獎”獲得者代表。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業務主管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家族代表)、鯉城區領導、業務主管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私人捐贈的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審議常務理事工作報告;
(二) 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三) 審議獎學、獎優細則及名單;
(四) 討論修改本會章程;
(五) 討論建議本會興革事宜;
(六) 討論建議開源節流,增加獎學金經濟來源重要事項。
(七) 幫助和支持基金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聘請熱心教育公益事業的知名人士和有關領導為本會顧問;
(四)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長因事不能參加,可委託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並邀請鯉城區領導參加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同意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開會時如海外理事因故未能出席,可以電話或電傳書面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授權代表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基金會辦公室工作;負責基金會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獎懲辦法制定和實施;
2、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3、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4、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5、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6、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7、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8、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9、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10、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大廈租金;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教育、科技獎學、獎優;
(二)資助貧困學校、學生;
(三)資助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希望國小;
(二)社會福利事業;
(三)為擴大和匯集福利基金,竭誠歡迎海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含何氏家族)以及“賢鑾獎”獲得者,以捐款,設項或舉辦各種文化活動籌資等形式,參加辦好本會教育公益事業,必要時可請求人民政府撥款資助及協助。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賢鑾福利大廈租金的純收入分配比例:教育福利基金專用款60%;東海中學福利基金10%;本會發展公積金15%;大廈維修基金15%。各項基金提取金額全部存入銀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改變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會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二名,以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