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草案說明,解讀,修改情況,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內容

《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8月1日
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華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權益的保護。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需要確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條 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並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應當建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為華僑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支持、鼓勵和引導華僑參與本省建設、通過捐資捐贈等方式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省內的華僑,可以參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可以邀請華僑作為政協特邀委員;縣級以上政治協商會議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十條在本省的華僑,可以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並開展活動。華僑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華僑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事登記、婚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華僑要求回本省定居的,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受理。獲準定居後的落戶手續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華僑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需要在本省辦理相關手續的,出入境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第十三條華僑親屬要求將華僑的遺體(骸骨、骨灰)從境外運入本省的,由民政、海關等有關部門受理,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便利。
第十四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遷移華僑祖墓的,建設單位應當告知華僑或者其在國內的眷屬,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以及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手稿、文獻資料等華僑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僑務、教育等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師資、教材方面扶持華文教育基地建設,加大對海外華文學校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和個人參與海外華文教育。
第十六條華僑子女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的,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並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華僑投資者以專利、專有技術等科研成果依法創辦企業的,按照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華僑可以依法被錄用或者聘任(用)為國家工作人員。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在本省工作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華僑,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手續。
第二十條出國定居前已經參加國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華僑,社會保險部門應當保留並繼續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華僑在本省再就業的,原繳費年限及社保餘額合併計算。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法定條件時,華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可以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華僑本人不能親自領取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
第二十一條在本省離休、退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回本省就醫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醫療或者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華僑對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華僑房屋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發證。歷史遺留的華僑房屋問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申請宅基地。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以及按照前款規定使用的宅基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華僑可以保留原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類人員的同等權利和義務。華僑個人出國定居的,原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園、魚塘、灘涂等承包契約未到期的不予變更;其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以委託代耕或者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華僑提出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園、魚塘、灘涂等,在按照承包契約付清所約定的費用後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其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原戶籍在農村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並在原籍地落戶,可以依法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華僑依法取得用於生產經營的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登記。
第二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徵用華僑投資企業和華僑投資開發用地,徵收、徵用人應當與華僑投資者充分協商,並依法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華僑投資企業在政府部門採購領域享受與內資企業同等待遇,有權參加各級政府組織的招投標。
第二十九條華僑捐贈財產及其增值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捐贈物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事先向捐贈人說明理由,徵得捐贈人同意,國家規定應當給予補償安置的,補償的款物按照捐贈人意願用於相關公益事業,同時保留捐贈人的捐贈名譽。
第三十條接受華僑捐贈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捐贈款物,收集和保存華僑捐贈資料並登記造冊管理,定期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告知捐贈華僑,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華僑捐贈項目資料庫的建設,完善華僑捐贈信息發布和查詢制度。
第三十一條華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對經濟困難的華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華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護華僑權益的;(二)非法侵占、拆除華僑房屋,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徵收、徵用的華僑房屋、華僑投資企業、華僑投資開發用地進行補償安置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華僑捐贈款物的;(四)其他侵犯華僑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三條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外籍華人在本省的有關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進一步涵養僑務資源的重要途徑,有利於凝聚僑心,發揮僑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我省是全國著名僑鄉,擁有1580多萬華僑華人,分布在全世界188個國家和地區。僑是福建的一大資源、一大優勢、一大力量,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僑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我省對外開放始於僑、成於僑,率先到福建投資興業的就是海外閩籍鄉親。福建對外開放的諸多“第一”,都是從“僑”開始的,第一家外商獨資企業、第一家中外合資銀行、第一家外商獨資銀行等。至2013年底,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有2.3萬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總額1565.04億美元,其中僑資占75%;閩籍海外僑胞造福鄉親,支持家鄉建設,捐贈我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達240多億元。隨著海外華僑華人在住在國政治經濟地位不斷提高,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不斷顯現以及國際形勢的複雜多變,海外華僑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當前,我省正處在良好的發展機遇期,大量華僑、華人來閩投資創業發展,但其在省內的政治、人身、財產、就業、社保、生育、子女入學、投資、捐贈等權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護,遭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些地方,諸如違法徵收華僑資產、地方政府失信違約、執法不公等嚴重侵權現象在海外僑胞中產生了惡劣影響,這不僅損害了華僑的利益,也嚴重影響我省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只有通過對華僑在國內權益的立法,才能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激發他們報效祖國的熱情,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做出更大貢獻。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一帶一路”倡議、推動福建發展的需要。發揮我省華僑資源優勢,凸顯華僑華人作為海上絲綢之路參與者、建設者和見證者的重要作用,是福建建設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的重要一環。福建要進一步挖掘和涵養僑務資源,著力把僑務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優勢,以僑為橋,鼓勵和支持閩籍華僑華人積極投身“一帶一路”倡議。立法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可體現我省對海外華僑的真切關懷,增強其愛國愛鄉精神和對祖國的認同感、歸屬感,激發他們報效祖國熱情,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三)制定《條例》是完善涉僑法律、法規,提高僑務法制化水平的基本要求。目前,有關華僑權益的保護,國家層面沒有進行專門的立法,有關保護華僑在國內權益的一些規定,散見於各種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且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出台較早,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的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有的在實際工作中缺乏操作性,配套銜接不夠。對此,海外僑界人士已多年呼籲要求立法保護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我省“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對華僑在省內權益保護立法提出了相關建議及提案。立法保護華僑在省內的合法權益,是對海外僑胞需求的積極回應,也是立足省情、適應僑情變化的實際需要,將有利於彌補缺漏,完善涉僑法規體系,從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對華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這樣既為政府部門處理華僑事務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促進僑務工作有法可依,有效地規範政府相關部門處理華僑事務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又有力地保護華僑在國內的合法權益。
總之,通過地方立法保護華僑合法權益,對於認真貫徹實施黨的僑務政策,增強海外僑胞的民族凝聚力和對祖國的向心力,更好地凝聚僑心、發揮僑力,實現祖國統一,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二、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華僑權益保護的職責分工問題。儘管我國《憲法》對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但並無專門的政府組成部門來主管華僑事務。從中央到地方均由華僑事務辦公室協助政府協調各個部門處理華僑事務。為解決這一問題,在不改變政府部門機構設定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前提下,十分必要明確各級政府僑務部門為華僑權益保護的主管部門,並賦予相應的權責。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並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華僑政治權益問題。華僑擔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政治權益問題,涉及面較廣,程式也較為複雜,目前尚無統一規範,社會各界意見也不一致。為明確這一權益,在《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華僑,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在大會期間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華僑代表候選人的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省、設區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可以邀請華僑作為政協特邀委員;縣級以上政治協商會議在大會期間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特邀委員和列席代表人選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華僑的身份證明問題。華僑在國內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認定問題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條已有規定,明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但是,由於該規定只限於特定領域,對於在其他領域,護照與身份證等同效力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尤其在住宿登記領域問題最為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在《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華僑可以依法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四)關於華僑子女教育權益問題。華僑及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就學問題的規定,目前僅散見於教育部門和僑務部門的一些政策檔案中,沒有系統、完備、更具權威性的規定。此外,近年來,無國籍華僑學生無法參加國內高考的問題,僑界反映比較突出。為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保護,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華僑子女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適齡子女入學同等待遇,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入學手續。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關於外籍華人權益的保護問題。外籍華人與國內有著密切的聯繫和深厚的淵源,在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對外開放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對外籍華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缺乏相應法律規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在立法保護華僑在我省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借鑑廣東省的做法,允許對外籍華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這對於進一步涵養僑務資源,團結海外友好力量,提高祖籍國向心力,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外籍華人的權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權利除外。
《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進一步涵養僑務資源的重要途徑,有利於凝聚僑心,發揮僑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我省是全國著名僑鄉,擁有1580多萬華僑華人,分布在全世界188個國家和地區。僑是福建的一大資源、一大優勢、一大力量,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僑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我省對外開放始於僑、成於僑,率先到福建投資興業的就是海外閩籍鄉親。福建對外開放的諸多“第一”,都是從“僑”開始的,第一家外商獨資企業、第一家中外合資銀行、第一家外商獨資銀行等。至2013年底,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有2.3萬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總額1565.04億美元,其中僑資占75%;閩籍海外僑胞造福鄉親,支持家鄉建設,捐贈我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達240多億元。隨著海外華僑華人在住在國政治經濟地位不斷提高,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不斷顯現以及國際形勢的複雜多變,海外華僑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當前,我省正處在良好的發展機遇期,大量華僑、華人來閩投資創業發展,但其在省內的政治、人身、財產、就業、社保、生育、子女入學、投資、捐贈等權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護,遭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些地方,諸如違法徵收華僑資產、地方政府失信違約、執法不公等嚴重侵權現象在海外僑胞中產生了惡劣影響,這不僅損害了華僑的利益,也嚴重影響我省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只有通過對華僑在國內權益的立法,才能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激發他們報效祖國的熱情,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做出更大貢獻。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一帶一路”倡議、推動福建發展的需要。發揮我省華僑資源優勢,凸顯華僑華人作為海上絲綢之路參與者、建設者和見證者的重要作用,是福建建設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的重要一環。福建要進一步挖掘和涵養僑務資源,著力把僑務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優勢,以僑為橋,鼓勵和支持閩籍華僑華人積極投身“一帶一路”倡議。立法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可體現我省對海外華僑的真切關懷,增強其愛國愛鄉精神和對祖國的認同感、歸屬感,激發他們報效祖國熱情,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三)制定《條例》是完善涉僑法律、法規,提高僑務法制化水平的基本要求。目前,有關華僑權益的保護,國家層面沒有進行專門的立法,有關保護華僑在國內權益的一些規定,散見於各種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且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出台較早,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的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有的在實際工作中缺乏操作性,配套銜接不夠。對此,海外僑界人士已多年呼籲要求立法保護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我省“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對華僑在省內權益保護立法提出了相關建議及提案。立法保護華僑在省內的合法權益,是對海外僑胞需求的積極回應,也是立足省情、適應僑情變化的實際需要,將有利於彌補缺漏,完善涉僑法規體系,從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對華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這樣既為政府部門處理華僑事務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促進僑務工作有法可依,有效地規範政府相關部門處理華僑事務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又有力地保護華僑在國內的合法權益。
總之,通過地方立法保護華僑合法權益,對於認真貫徹實施黨的僑務政策,增強海外僑胞的民族凝聚力和對祖國的向心力,更好地凝聚僑心、發揮僑力,實現祖國統一,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二、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華僑權益保護的職責分工問題。儘管我國《憲法》對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但並無專門的政府組成部門來主管華僑事務。從中央到地方均由華僑事務辦公室協助政府協調各個部門處理華僑事務。為解決這一問題,在不改變政府部門機構設定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前提下,十分必要明確各級政府僑務部門為華僑權益保護的主管部門,並賦予相應的權責。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並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華僑政治權益問題。華僑擔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政治權益問題,涉及面較廣,程式也較為複雜,目前尚無統一規範,社會各界意見也不一致。為明確這一權益,在《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華僑,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在大會期間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華僑代表候選人的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省、設區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可以邀請華僑作為政協特邀委員;縣級以上政治協商會議在大會期間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特邀委員和列席代表人選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華僑的身份證明問題。華僑在國內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認定問題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條已有規定,明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但是,由於該規定只限於特定領域,對於在其他領域,護照與身份證等同效力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尤其在住宿登記領域問題最為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在《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華僑可以依法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四)關於華僑子女教育權益問題。華僑及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就學問題的規定,目前僅散見於教育部門和僑務部門的一些政策檔案中,沒有系統、完備、更具權威性的規定。此外,近年來,無國籍華僑學生無法參加國內高考的問題,僑界反映比較突出。為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保護,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華僑子女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適齡子女入學同等待遇,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入學手續。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關於外籍華人權益的保護問題。外籍華人與國內有著密切的聯繫和深厚的淵源,在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對外開放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對外籍華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缺乏相應法律規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在立法保護華僑在我省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借鑑廣東省的做法,允許對外籍華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這對於進一步涵養僑務資源,團結海外友好力量,提高祖籍國向心力,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外籍華人的權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權利除外。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5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華僑權益保護,凝聚僑心僑力,涵養僑務資源,提升我省僑務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為做好草案修改工作,法工委組織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赴泉州開展立法調研,並徵求華僑大學等立法基地的意見;召開有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法工委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11日,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三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設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問題
有的委員和僑台工委提出,華僑權益的保護,涉及政府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為有效協調處理有關重大問題,有必要設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鄉(鎮)應當建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關於明確僑聯維護華僑權益職責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明確僑聯在維護華僑權益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地方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為華僑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三、關於促進涉僑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及華文教育
有的委員提出,加強涉僑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促進華文教育,既是傳承弘揚中華文化的題中之意,也是維護和發展華僑文化權益的體現。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以及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手稿、文獻資料等華僑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華文教育基地建設,加大對海外華文學校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和個人參與海外華文教育”,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二款。
四、關於華僑參加職稱評定
有的委員提出,允許華僑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有利於激發華僑報效祖國熱情,積極投身我省各項事業建設。為此,建議增加規定:“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境外專業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五、關於離退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的醫療待遇
有的委員提出,應保障在本省離退休後出國的華僑回本省就醫時,仍可享受醫療或者醫療保險待遇。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在本省離休、退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回本省就醫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醫療或者醫療保險待遇”,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六、關於華僑宅基地使用權
有的委員提出,華僑在農村的房屋出現拆除或坍塌的,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予以保護,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情形分類處理。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申請宅基地”,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七、關於華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有的委員提出,華僑出國定居前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應予保障。為此,建議增加規定:“華僑可以保留原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類人員的同等權利和義務”,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有的委員提出,為保護華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妥善處理好其出國前所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為此,建議增加規定:“華僑個人出國定居的,原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園、魚塘的承包契約未到期的不予變更;其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以委託代耕或者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華僑舉家出國定居且戶籍已註銷的,應當收回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華僑提出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園、魚塘的,在按照承包契約付清所約定的費用後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其辦理手續”,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
八、關於華僑捐贈款物管理
有的委員提出,為維護華僑捐贈權益,保護華僑捐贈積極性,應當完善華僑捐贈款物使用管理制度。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接受華僑捐贈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捐贈款物,收集和保存華僑捐贈資料並登記造冊管理,定期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告知捐贈華僑,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華僑捐贈項目資料庫的建設,完善華僑捐贈信息發布和查詢制度”,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
九、關於歸僑農場
有的委員提出,有關歸僑農場的規定與2006年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2條的內容相同,地方立法不做重複規定。為此,建議刪除草案第二十九條。
審議中,有的委員還提出,草案中“有關規定”、“有關部門”的條款較多,可操作性不強。為此,草案修改稿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修改方式,能夠明確的予以明確,相關規定完備詳實的則作指引性規定,政策性較強或確無必要的予以刪除。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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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僑鄉福建立法保護華僑權益。10日上午,福建官方對外發布《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簡稱“條例”)。
近年來,海內外僑情發生了深刻變化,越來越多的僑胞來僑鄉福建工作、學習和生活,但由於有關華僑權益保護立法不夠系統,部分規定滯後,僑界加強立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呼聲日益高漲。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朱清此前表示,《條例》的制定將進一步加強華僑權益保護,凝聚僑心僑力,涵養僑務資源,提升福建省僑務工作法治化水平。
該《條例》通過立法關注和解決華僑普遍關注的政治權益、出入境權益及身份認定、投資權益、捐贈權益、華僑文化保護、回國創業等方面問題。
《條例》指出,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條例》第十一條強調,華僑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事登記、婚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梳理該《條例》,設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尤為引人注目。據規定,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應當建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針對備受關注的華僑就業熱點問題,該《條例》第十八條指出,華僑可以依法被錄用或者聘任(用)為國家工作人員。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
據介紹,《條例》是在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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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華僑在我省身份證明、參加職稱評定、醫療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多方面權益保護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條例,華僑護照與身份證具有等同效力。條例規定,華僑可以依法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事登記、婚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為解決無國籍華僑學生無法參加國內高考的問題,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的保護。條例規定,華僑子女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教育部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允許華僑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有利於激發華僑報效祖國熱情,積極投身我省各項事業建設。為此,條例規定,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
條例對離退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的醫療待遇建立保障,規定在本省離休、退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回本省就醫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醫療或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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