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規章。是廣州市為加強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項目的管理,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規定》共三十一條,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各個方面都進行了具體規定,是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2009年7月1日
地方性規章。是廣州市為加強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項目的管理,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規定》共三十一條,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各個方面都進行了具體規定,是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地方性規章。是廣州市為加強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項目的管理,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規定》共三十一條,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
第一條 為保護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正當權益,加強受贈管理,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是指華僑(含華僑團體或者個人,下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償向國家或者...
三、華僑、港澳同胞捐辦公益事業,支援家鄉建設,可給予下列優待:(一)捐贈外匯可在當地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並予計息。接受捐贈單位按有關的外匯管理規定專款專用。(二)捐贈物資,或者使用捐贈外匯進口的物資,準予免稅進口。屬國家限制...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社會公益福利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華僑、港澳同胞,根據《廣州市華僑、港澳同胞投資優惠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立碑銘志,包括立碑、刻石、以捐贈人姓名命名公共建築物、場所等形式。
《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是由國務院發布於1989年02月20日,發文字號是國發〔1989〕16號。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 發布機構 國務院 發文字號 國發〔1989...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關於僑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法律檔案。中文名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目的 規範僑務辦公室職責 ...
關於對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外匯參加外匯調劑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國家外管局 頒布時間 1989.07.11 實施時間 1989.07.01 根據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為辦理對華...
但對外經濟活動中接受華僑贈送的物資,不屬於本規定調整範圍。第三條 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妨礙社會風化。第四條 華僑捐贈興辦的公益事業均屬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徵用、組織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第七條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揮霍、挪用、侵吞辦學資金和獎教、獎學金。對違反者,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八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和激發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捐資興辦公益事業、投資興辦實業,支援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熱情,促進我市兩個文明建設,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捐資興辦公益事業和...
第十三條 捐贈人用其經營所得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捐贈人可以按照本市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國內親屬入戶。第三章 受贈管理 第十四條 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後,應向捐贈人出具憑證或...
承擔維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和華僑華人在國內合法權益的具體協調工作;承辦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的日常審核工作,指導市縣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協助歸僑僑眷代表人士人事安排的具體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對在粵...
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本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捐贈人要求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受贈人時,人民...
對捐贈人表彰進行公開報導,應當按照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並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六、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國際友人或社會團體,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國際友人的國內眷屬在我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可參照本辦法給予...
(七)負責榮譽市民(屬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外籍人士)人選的組織材料、推薦、呈報和榮譽市民的聯絡、服務工作。(八)依照規定承辦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審核、呈報、備案、管理及監督工作。(九)組織、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