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2001年09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9-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閩政[2001]24號
【發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我省是低山丘陵區,地質環境脆弱,地質災害點多、分布面廣、突發性強、危害性大,同時,由於人口密度大,人類工程活動強烈等原因使我省地質災害有日趨嚴重的趨勢。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的精神,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做好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地質滅害防治是事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不懈抓緊抓好。要建立和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具體責任。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認真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實部門責任制。要將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和防治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措施到位,確保一方平安。各設區的市和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具體領導和協調本地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縣為單元的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小組四級群測群防網路,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重點防護區、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與防範工作。要嚴格執行防災預案、汛期值班、險情巡查、災情速報制度。對所有的地質災害危險點要逐點制定並落實包括監測、報警、人員疏散、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防災預案。各地要認真總結近幾年來群測群防工作的經驗、解決好工作中的實際問題,不斷改進和提高,做好群測群防示範縣建設和推廣工作。
省和設區的市以及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地質災害專業監測網站和預警系統的建設。在省、市、縣(區)機構改革中加強專業監測機構的建設,理順管理關係,健全監測網站。要切實加強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工作,為地質災害防治及時有效地提供信息、技術服務與指導。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國土資源管理責任目標,加強地質災害調查與評價,排查隱患,認真制定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在調查與規划過程中,對發現的危險點和民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對因人為工程誘發的危險點和危險性大的高陡邊坡,要及時通知責任主任主體採取防治措施。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納入“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項目計畫”的縣(市、區),要加強領導和協調,認真做好調查、區劃和防治規劃工作。省、設區的市和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縣(市、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要求在今明兩年內基本完成,省國土資源廳要做好規劃編制的組織指導工作。
城鎮人口密集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城市規劃和建設中要十分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划過程中,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必備的組成部分,目前尚不夠完備的,要限期按照國家有關規範進行補充。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城市,要結合地質災害調查和評價工作,對城市規劃的有關內容進行一次檢查。對城市規劃區內地質情況尚不清晰的,必須加強和補充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計畫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建設用地條件,凡沒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未考慮建設用地條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設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發生在鄉村的山體滑坡、土石流災害是造成人員傷亡的重要自然災害,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村鎮建設、“造福工程”建設用地的管理,嚴禁在未經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村鎮建設和“造福工程”建設,否則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檢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實行重點管理,嚴格控制有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人為工程活動。對已發現的地質災害災情、險情要及時組織調查和責任界定,屬於人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主體的責任,限期進行治理和改正。要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在有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危險的山區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隱患的平原地區進行修路、修房、採礦、取土等工程活動,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工程勘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對已建工程存在隱患的,要堅決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發生地質災害。因違反規定,發生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負起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列入年度計畫和預算,確保地質災害及時得到調查、監測和勘查治理。當前要重點解決好市、縣(區)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群測群防應急調查和治理經費問題。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機制,調動社會各界及人民民眾的積極性,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工程建設要將地質災害防治列入總體設計和工程總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要繼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基本知識、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幹部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幹部民眾的防災意識和防災知識水平。特別是對山區的城鎮、農村要重點進行宣傳,對鄉(鎮)、村基層幹部要重點進行培訓。當前市、縣(區)正在進行機構改革,幹部人事變動較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對新到任幹部,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相關的業務培訓,使他們儘快熟悉情況,掌握基本知識,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不受影響。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