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政〔1989〕37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強對我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試點工作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Fujian Province on the pilot work of transferring and transferring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s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9-09-05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9]37號
【發布日期】1989-09-05
【生效日期】1989-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政〔1989〕37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強對我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試點工作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牽涉面廣,政策性強。為了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行這項工作,目前先在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石獅市和東山、平潭縣的城市規劃區及莆田湄洲島進行試點。其他市、縣不得擅自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若有特殊客房,應專項報經省人民政府特批,方可試行。
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僅限於國有土地。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徵用成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一級市場由市、縣政府專營。凡以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若需轉讓的。要報經政府批准,並補交地價款,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後,方可進行。
三、我省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批准許可權為: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市土地管理局備案。廈門經濟特區範圍內,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的,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不得“化整為零”,變相擴大批准許可權。
四、各試點市、縣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用地指標,需列入國家下達的市、縣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五、對現已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各地區行署,市、縣人民政府應認真進行一次清理,凡與本通知不符的,必須重新辦理批准手續,並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六、各試點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工作的領導,理順部門間的關係,不斷探索,總結經驗,同時,要對土地市場加強管理,吸收外資、僑資和台資所需用的土地,要以生產性項目帶開發。既要鼓勵外商、僑商和台商通過土地開發建設工業廠房,又要防止出現“圈地”,炒賣地皮的現象;要防止土地的非法經營活動,違反國家規定的,應依法處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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