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所發出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9年07月22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3月30日,發文字號為國發〔1989〕4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9〕49號
- 成文日期:1989年07月22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3月30日
- 發布機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所發出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9年07月22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3月30日,發文字號為國發〔1989〕49號。
《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所發出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9年07月22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3月30日,發文字號為國發〔1989〕49號。檔案發布近兩年來,部分地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
第五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按照《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式報批,按下列程式辦理:(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出讓地塊的征地、...
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決定關於安徽省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議案。根據《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1989年5月12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10月26日)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1989年7月22日...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批准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法律修正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政〔1989〕37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強對我省國有...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國有土地,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促進本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有...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國務院關於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2.5.9)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6.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6.18)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1989.7.22...
根據國務院《緊急通知》要求,集中半年左右時間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暫停審批農用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在此期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暫停辦理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用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授權審批農用地轉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國土資源...
二、嚴格依法審批土地。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89]49號)等法規、政策檔案。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註銷...
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先行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出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二、積極推行土地使用權出讓集中管理的辦法。城鎮國有...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註銷土地...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註銷土地...
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
(二)為了與特區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相銜接,特區人民政府審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為耕地1000畝以下或其他土地2000畝以下。超過限額,應經省報國務院審批。(三)年度人民幣信貸計畫,深圳繼續實行切塊安排,廈門、珠海、汕頭特區仍...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耕地保護 ...
國務院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十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規定: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式是:經過批准的股份制試點企業,經證監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核後,向...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准許可權,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關於徵收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辦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一)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名勝古蹟、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範圍內...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五...
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 規定 關於試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表》的通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