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決定

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10.28
  • 實施時間:1989.10.28
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決定關於安徽省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會議決定我省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為:耕地十畝以上、一千畝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畝以上、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二十畝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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