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亂占、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亂占、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11月18日發布,自1992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亂占、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1月18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1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土地綜合規定
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中發[1986]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發布以後,我國耕地面積銳減的勢頭初步得到控制,耕地減少和淨減少數,從一九八五年的160萬公頃(2400萬畝)和100萬公頃(1500萬畝),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46萬多公頃(700萬畝)和6萬多公頃(100多萬畝)。但是,近兩年來,亂占、濫用耕地及違法用地、批地的現象又重新抬頭,一九九一年全國淨減少耕地又回升到23萬多公頃(350萬畝),預計今年(1992年)將大大超過去年(1991年)的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但要堅決制止亂占、濫用的行為。否則,勢必影響農業的發展,從而制約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為加強土地管理,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切實提高對保護耕地的認識。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現有人均耕地僅一點三畝。不少地區人均耕地已不足一畝,而且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隨著人口的增加,人地矛盾將更加尖銳。如不重視土地管理工作,切實保護耕地,我國耕地問題就會象人口問題一樣積重難返。因此,各級宣傳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的緊缺程度和危機感。各級政府要把土地管理特別是保護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在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要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係,力求少占耕地,特別要嚴格控制占用高產糧田和菜地,牢固樹立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觀念,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絕不可只顧眼前利益,而犧牲子孫後代和中華民族發展強盛的長遠利益。
二、嚴格依法審批土地。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89]49號)等法規、政策檔案。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凡與《土地管理法》不一致的,要予以糾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越權審批土地,也不得將審批權層層下放,否則,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各地政府領導審批土地要堅持集體討論、一支筆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的做法。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提高辦事效率、簡化用地審批手續。土地部門發現違法用地現象要及時報告並予制止,各級政府對違法用地的責任者要堅決查處,依法辦理。
三、加強對各類開發區審批、建設的管理。設立經濟、科技、工業等各類開發區,要進行充分論證,然後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不設開發區。開發區建設要根據國家制定的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並結合本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經過充分論證,統一安排。在建的開發區,沒有履行上述審批程式的,要重新補辦審批手續;對脫離實際,開發區搞得過多、劃定面積過大的,要撤併、核減。切實加強土地資源管理,開發區的用地禁止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嚴格控制占用高產農田和菜地,儘量占用荒地、荒灘和閒置的土地。農業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參與開發區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要堅持以項目帶開發的原則,按項目審批土地。
四、堅持資源管理和資產管理並重,進一步規範地產市場。地產市場是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要注意總結經驗,逐步規範地產市場。各級政府要依法審批用地。當前,對建設用地,要實行由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發揮城市規劃的指導作用和土地供應計畫的調控作用,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調整土地供求關係,建立規範的地產市場。同時,要繼續認真清理土地自發交易市場(亦稱隱形市場)。要堅持資源管理和資產管理並重的原則,加強產權管理和資源開發管理,防止浪費土地資源和亂占濫用耕地。要研究集體土地如何進入市場的問題,從法律上完善集體土地使用制度。凡是建設占用耕地的,無論是通過劃撥方式,還是通過出讓的方式,地價收入都要用於農業。
五、切實加強領導,做好耕地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農業部門要按照國發[1992]6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快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步伐,制定保護辦法,使基本農田得以保護和有效利用。要切實保證各級土地部門依法行使統一管理土地的職權。各級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