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33號印發《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目標任務、規範實施、組織保障4部分。

目標任務是:2014年在社會救助、職業技能培訓、學前教育、公共體育服務等領域開展政府購買服務試點,2015年覆蓋到每一個事業類型。2020年,在福建全省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33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3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公共服務改革,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現就推進我省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政府購買服務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把政府直接向社會提供的一部分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是:
——積極穩妥,先易後難。從各地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穩步推進工作開展。條件成熟的購買項目先行先試,條件不夠完備的項目要深入研究,條件成熟後再實施。
——公開擇優,注重實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競爭擇優等方式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堅持費隨事轉,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
——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政府購買服務和培育承接主體並重,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提升社會組織公共服務能力。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逐步理清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財政經費安排的關係,禁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
二、目標任務
“十二五”時期,各地逐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初步形成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制度機制。2014年要在社會救助、職業技能培訓、學前教育、公共體育服務等領域開展政府購買服務試點,2015年覆蓋到每一個事業類型。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三、規範實施
(一)確認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他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實施購買服務。
(責任單位: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編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選擇承接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具備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可以成為承接主體。承接主體應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2.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3.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5.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資金的良好記錄;
6.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
7.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
8.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的內容確定。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在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契約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在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在三年內不得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等活動。
(責任單位: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省編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確定購買內容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行政行為或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事項外,下列事項全部或部分內容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
1.一般性公共服務。公共教育服務、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社會公用設施管理維護、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殘疾人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戰略物資儲備等事項。
2.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安置幫教、公益宣傳等事項。
3.技術服務。科研、行業規劃研究、行業規範、行業產品標準和服務標準研究、數據調查、數據處理、統計分析、資產評估、審計服務、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事項。
4.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經濟形勢分析宣傳、法制宣傳、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專業技術審查、公共信息系統開發與軟硬體維護、技術業務培訓、公眾檔案整理、後勤保障等事項。
5.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主管部門、省編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制定購買目錄
省級及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分別制定本級、本轄區購買服務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責任單位:同上)
(五)規範購買程式
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機制,確保項目申報、項目審定、組織採購、資質審核、契約簽訂、履約監管、績效評估等流程公開、公平、公正。
1.項目申報。購買主體應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參照公布的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結契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實際等因素,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力量對購買主體報送的購買服務計畫及具體項目統一審定。
2.項目公示。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審核確定後,購買主體及時按照政府採購要求在政府採購公共信息平台及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向全社會公布購買服務項目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3.購買方式。選擇承接主體既要考慮項目費用,也要注重服務能力、專業素質和服務質量。購買主體將所需購買的服務事項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採購公共信息平台向全社會公布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的規定和項目的實際情況分類處置。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於有服務區域範圍要求、但本地區承接主體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可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的規定,採取大額項目拆分採購等措施。
4.契約簽訂。購買主體按照契約管理要求,根據採購檔案的相關條款與承接主體簽訂契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契約中除應明確服務項目、範圍、標的、要求、期限、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外,還應按照資金支付與服務質量掛鈎原則明確支付方式,嚴禁轉包行為。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購買契約可以採用購買、委託、租賃、僱傭等契約,財政部門在此基礎上制定發布相應的契約範本。購買主體要及時將簽訂後的購買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5.執行管理。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契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購買契約規定的服務標準組織履約驗收,驗收完成後,購買主體應當將驗收情況在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由購買主體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按現行的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
(責任單位: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六)落實資金安排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需增加資金的,應列入財政預算,嚴格資金管理。
購買主體應結合項目特點,綜合物價水平、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繳費、稅收等因素,合理測算並安排購買資金,既要節約財政資金,又要保證承接主體的運營成本及合理回報,還要確保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責任單位:同上)
(七)完善績效評審
承接主體應當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按要求提供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以及成果總結等材料。
購買主體應會同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並圍繞購買服務流程、需求評估、成本核算、專業方法、質量控制、招投標管理、監督管理、績效評審、能力建設等環節,做好相關標準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購買服務標準體系。
推進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工作,對購買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審。堅持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審、短期效果評審與長遠效果評審、社會效益評審與經濟效益評審相結合,確保評審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責任單位: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編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八)強化監督管理
購買主體、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過程監管,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要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嚴格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任何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聯合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建立相應的信用記錄和套用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購買主體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內容、資金安排、績效評價標準和結果等信息通過政府採購公共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提高透明度,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單位: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組織保障
政府購買服務由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把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購買服務計畫,先組織試點後推廣,分步實施,穩步推進,認真制定並逐步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抄送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民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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