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意見

2013年4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50號印發《關於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工作機制3部分。

工作措施是: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加快實施減排工程,完善減排監測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50號
  • 印發時間:2013年4月28日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意見
閩政辦〔2013〕5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家部署,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我省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目標任務
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總量分別比2012年減排1%(其中工業和生活污染源減排1%,農業污染源減排1.5%以上)、1%(其中工業和生活污染源減排1%,農業污染源減排1.5%以上)、1%、3%。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嚴格落實國家淘汰落後產能工作要求及我省2013年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堅決淘汰造紙、製革、印染、鐵合金、水泥、煉鋼、煉鐵、化纖等重點行業落後產能。
立即關停生產規模10萬標張/年以下皮革企業,加快淘汰生產規模10萬至30萬標張/年皮革企業。推行燃煤鍋爐集中區域和工業園區集中供熱(汽),加快淘汰企業小型燃煤鍋爐,拆除導熱油爐等其他燃煤爐窯,無法通過集中供熱淘汰的燃煤鍋爐要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集中供熱區域內新、擴建項目,不得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鍋爐;
區域外新、擴建項目,優先採用清潔能源,確需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鍋爐的須同步除塵、脫硫、脫硝。
(二)加快實施減排工程。全面推進減排工程項目,突出抓好列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重點減排項目。省環境保護廳要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落實年度重點減排項目的指導和督促。2013年度重點減排項目表由省減排聯席會議辦公室另行下達。
1.工業廢水深度治理。省級及以上、其他排水量大於2000噸/日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須實現污水全收集和集中治理。印染行業單位產量廢水排放量要下降30%,漂染集控區污水處理廠要加快廢水集中深度處理回用工程。造紙行業要嚴格執行我省地方排放標準,全面實施廢水三級處理。化工、煉焦、農副食品、食品、石油加工、飲料、有色、製藥等重點行業要實行全行業廢水深度治理。氮肥製造企業要全面實施清污分流,開展清潔生產,加快工藝用水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完善氨回收設施。皮革加工企業(不含後整飾)須全面實現“五水分流分治”,實施中水回用和深度處理,生產規模30萬標張/年及以上的須達到二級清潔生產水平。
2.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脫硫脫硝。
(1)採用濕法脫硫的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應在不影響安全前提下逐步取消煙氣旁路。公用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要達95%以上;其他採用濕法脫硫的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綜合脫硫效率要達85%以上。
(2)採用循環流化床爐內脫硫的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須全部實現自動添加脫硫劑,完善中控系統,必要時進行爐外脫硫。50MW規模以上的,綜合脫硫效率要達85%以上;其他的,綜合脫硫效率要達80%以上。
(3)各燃煤電廠要加快建成投運(技改)脫硝設施,必要時進行低氮燃燒改造,已建成脫硝設施的機組要加強運行管理,提高投運率,綜合脫硝效率均應達70%以上。
(4)採用循環流化床的電廠、企業自備電站、燃氣電廠須確保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達不到排放標準的,須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或加裝脫硝設施。
3.非電鍋爐(爐窯)脫硫脫硝。
(1)鋼鐵燒結機、礦熱爐、球團豎爐等脫硫設施要全面建成投運或實施技改,綜合脫硫效率應達80%以上。有色冶煉爐窯要完成“兩轉兩吸”制酸工藝技改,二氧化硫回收率達98%以上;制酸尾氣和其他低濃度煙氣要建成投運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達90%以上。
(2)石油煉製企業要完成催化裂化裝置的催化劑再生煙氣脫硫工程、加熱爐或焚燒爐煙氣治理工程,綜合脫硫效率達80%以上;要改進尾氣硫回收工藝,提高硫磺回收率。焦化企業要完善焦爐煤氣脫硫脫氰工程,硫化氫脫除效率達95%以上。
(3)4000噸/日規模及以上新型乾法水泥窯要規範脫硝設施運行管理,綜合脫硝效率達60%以上;其他新型乾法水泥窯要完成低氮燃燒和脫硝設施建設,綜合脫硝效率達50%以上。玻璃生產線要建成投運脫硫設施或改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綜合脫硫效率達90%以上;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建設脫硝設施,規範脫硝設施運行管理,綜合脫硝效率達70%以上。
(4)陶瓷工業企業要全面實施煤改天然氣、電等清潔燃料,沒有條件改用清潔燃料且又相對集中的建築陶瓷企業群要採取集中供水煤氣並實施脫硫(硫磺回收),綜合脫硫效率應達90%以上;要採取有效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確保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對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責令關停或限期淘汰。
(5)未列入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計畫的燃煤鍋爐,規模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要全部建成投運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達80%以上;規模小於20蒸噸/小時的,脫硫完成期限應不遲於2014年。已建成脫硫設施的,要完善中控系統,加強運行管理,綜合脫硫效率達80%以上。無法脫硫或脫硫不經濟的,應改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規模65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完成低氮燃燒改造或採取其他有效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
4.生活污水處理。認真落實“十二五”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規劃,按期完成新(擴)建市縣污水處理廠任務。列入省級綜合改革試點、“六江兩溪”沿岸1公里範圍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其他鎮區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建制鎮,要因地制宜加快實施鎮區污水集中處理。加快污水處理廠標準化改造和再生水回用,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加快污泥規範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全面、及時、妥善處置污泥。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實現達標排放。
2010年底前建成投運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快管網配套和雨污分流,加強運行管理,全年平均負荷率達75%以上,其中市、縣(區)污水處理廠要確保全年基本滿負荷運行。2012年底前建成但未正常投運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快管網配套和運行調試,確保2013年6月底前正常投運。
5.畜禽養殖業污染全過程綜合治理。嚴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須立即關閉、拆除到位,禁建區內禁止新、擴建畜禽養殖場。經批准建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實施全過程綜合治理,或採用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等養殖方式和生態種養模式等,其中規模化生豬、肉牛、奶牛養殖場要全部完成。
6.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年限和行駛里程上限的機動車,一律強制報廢,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註冊運營的“黃標車”,鼓勵老舊機動車輛提前報廢。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或在用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的輕型車、重型柴油車不得轉入我省;機動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一年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加強機動車環保檢測,各地機動車環檢率須達80%以上,機動車環保標誌發放率須達90%以上。
(三)完善減排監測體系。加強污染防治和減排設施檢查及監管,堅決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完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機制,抓好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檢定、驗收、聯網工作,規範運營維護。
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非電行業企業脫硫及脫硝工程應完善中控系統及線上監測系統。市、縣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規模1萬噸/日以上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及廢水排放量1萬噸/日(流域沿岸0.5萬噸/日)以上的染整、化工、食品、造紙、製革、製藥企業應完善污水處理(預處理)設施中控系統。
三、工作機制
(一)強化責任。各地政府要按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減排工作負總責,確保實現減排目標。
各有關部門要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規定和重點領域減排工作部門分工責任,齊抓共管,協調聯動。排污單位、治污企業要按期完成減排項目,對未按期完成的,將依法查處。
(二)完善政策。
1.新(擴)建工業項目所需排污總量指標,應從區域內工業、生活減排新增削減量中調劑,優先使用淘汰落後產能騰出的排污總量指標。對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的造紙、印染、皮革、建材、合成革、火電等行業,原則上應在企業或行業內調劑。
2.強化節能減排發電調度,優先調配已脫硝機組發電負荷,確保機組脫硝設施投運率,降低發電煤耗。
3.嚴格執行脫硫電價政策,對不符合規定的燃煤電廠扣減脫硫電價;
執行鋼鐵、玻璃行業脫硫差別電價政策,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加價。
4.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鈎政策,將污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污泥處理合格率等統籌納入運營管理考核內容。
5.研究推進工業廢水深度治理及燃煤鍋爐(爐窯)脫硫的經濟激勵、約束措施和重點工業行業地方排放標準;制定本省脫硝電價管理措施、水泥新型乾法窯脫硝差別電價政策。
(三)健全制度。健全減排推進機制,完善調度、通報預警、督查督辦、約談告誡等制度。嚴格落實減排考核制度,對減排目標未完成、重點減排項目未落實、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要求的地方、企業,實行必要的環保階段性限批,並按有關規定,實行通報批評、約談、誡勉談話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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