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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禁帶物
(一)槍枝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三)管制器具類,包括:
(四)易燃易爆物品類,包括: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類,包括:
(六)腐蝕性物品類,包括:
(七)放射性物品類:
(八)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包括: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限制物品
種類 | 品名 | 限帶數量 | 備註 |
民用生活生產工具 | | 累計不得超過2個 | 單品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
| 累計不得超過3把(含),並保持包裝完好 | 單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
| 單品長25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
| 單品長50厘米—160厘米,直徑6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
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 | | 累計不得超過2公斤(含) | 應當保持包裝完好 |
| 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 | 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 | |
| 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 |
| 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 |
| 累計不得超過5支(含) | |
| 累計不得超過20盒(含) | |
發布公告
關於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 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榕公綜〔2016〕433號
根據《
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3日
相關報導
此外,禁帶的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還有,累計超過2公斤的
白酒、累計超過5支的
打火機、累計超過20盒的
火柴。
而對於攜帶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責令其出站。對於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